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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宣判首例醉驾危害公共安全案

  发布时间:2013-07-04 16:13:22


    我院首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犯罪案件开庭审结,被告人甘某因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领刑十一年,赔偿被害人31.3万元。接到判决书,被告人甘某欲哭无泪,木讷的表情流露出无限的懊悔。

    光山县弦山办事处闸上店村农民甘某,现年45岁,在县城从事房屋装修。2012年10月24日夜,装修工程完工后,房主代某请其和工友等人吃饭。饭后,甘某酒后驾驶豫S7D920号轻型货车与工友一起到县东城二环路紫金KTV唱歌,同时将车停放在紫金KTV门前人行道上。当夜10时许,甘某欲驾车携工友返回其在县城七星湖宾馆附近租房处,甘某在向后倒车移位过程中碰撞到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执勤车辆,后继续驾车向东逃逸。当车行至司马光中学门前路段,因惧怕警车追查,将车停在司马光中学对面人行道上,后甘某关闭大灯又继续向前行驶,当行至二环路与九龙路交叉口时向南误行,后甘某发现走错方向,急忙调头向北行驶,在行政审批中心北侧“永发石材”门前路段,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简某某撞伤,并致自行车后座上的简某(生于2001年11月8日)倒地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后甘某不顾他人的阻拦,在倒车后又轧过简某身体继续驾车逃逸。当夜甘某被抓获归案。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mg/100ml(80mg/100ml以上为醉驾),严重超标。

    案发后,甘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先后共赔偿被害人损失31.3万元。我院审理认为,甘某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驾驶犯罪而故意为之,在撞上警车后为逃避追查,故意关闭大灯在闹市区快速行驶,客观上使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处在危险之中,在撞上行人后又反复倒车,企图逃离现场,主观上对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甘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其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发生,与直接故意驾车撞击车辆、行人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处于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通过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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