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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割电缆卖破烂 换来徒刑十余年

  发布时间:2013-06-07 11:37:05


    为获不义之财,四歹徒专偷通信电缆,剥出铜线卖破烂,最终换来十余年徒刑。近日,我院宣判一起严重的结伙抢劫、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四名犯抢劫、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被告人被判处八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河南省信阳市无业人员祁秋桐纠集刑满释放人员余伟成、王大义、王学志三人预谋盗割公路沿线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四人商议后,专门购买了厢式货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自2012年3月起,四人两两结伙或共同作案,分别在信阳市、罗山县、光山县、驻马店市等地盗割公路沿线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五次,造成众多电话用户通信中断。其中,2012年4月24日夜在光山县境内盗割电缆时,光山网通公司护线员程某讯赶到现场拦截,四人持刀将程某砍伤。经鉴定,程某损伤程度达轻伤。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祁秋桐等人多次盗割电缆得手后,都剥出电缆中的铜线,后以废铜价格卖给收购破烂的齐记成和丁丰,累计价值数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祁秋桐、余伟成、王大义、王学志在盗窃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刀砍伤他人,且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四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造成众多电话用户通信中断,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齐记成、丁丰明知祁秋桐等人犯罪所得财物,仍予以收购后销售,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祁秋桐犯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大义犯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学志犯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余伟成犯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二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齐记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丁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祁秋桐、余伟成、王大义、王学志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程某各项经济损失103452.68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对偷电缆卖破烂付出的惨重代价深表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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