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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宣判二起重大团伙盗窃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3-01-29 09:06:48


    为进一步遏制冬季入室盗窃犯罪高发态势,确保全县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双节,在双节即将到来之际,我院公开宣判二起重大团伙入室盗窃犯罪案件,依法从重判处以被告人李某为首的和以被告人王某为首的13名被告人13年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自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杨某、向某、方某、王某、冯某、万某、黄某先后流窜到光山、新县等到乡镇农村,采用翻墙、撬锁、用塑料插片开锁等方式,入室盗窃作案7起,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约17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原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悔改,又纠集被告人刘某李某某,自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以用塑料插片开锁先等方式,后流窜到光山、新县、潢川等县,入室盗窃作案11起,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金某、李某某明知是赃物而收购,为犯罪分子提供销赃渠道。庭审中上述被告人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我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向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特别额巨,依法应以盗窃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冯某、刘某、李某某等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以盗窃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金某、黄某、李某某明知是非法所得而收购,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对13名被告人的共同宣判,进一步彰显了我县政法机关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态度和决心,将对我县双节期间社会治安的稳定,群众安全感的提升起到巨在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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