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与其前妻周某共同生活期间,于2006年3月25日生一女孩赵某某,周某在赵某某出生后尚未满月的情况下离家,赵某某出生后尚未满月的情况下离家,赵某独自一人没有能力抚养赵某某,于2006年4月26日将赵某某送给被告王某夫妇抚养,王某夫妇抱养该女孩后,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在被告王某夫妇抚养赵某某期间,原告赵某未向被告王某夫妇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收养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关系才能依法成立。被告王某收养赵某某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故该收养关系不成立、原告赵某要求抚养赵某某期间,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投入了大量精力,为孩子的生活支付相应费用,故被告王某要求原告赵某补偿其支出的抚养费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赵某某由赵某抚养,赵某给付王某抚养费共计3931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