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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邻不安 判决停止侵害

  发布时间:2009-06-24 11:06:26


    2007年,被告齐某在原告吕某房屋的东边建一座北门朝南的平房,房屋建成后,被告齐某与刘某在室内安装打煤机,进行煤炭加工配送活动,并一直经营至今。被告进行煤炭加工配送活动有煤炭配送证,无煤炭经营许可证,工商局、环保局每年都向其收取管理费和检测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得到法律全面的保护,非法的行为应受到法律有效的制止,以便创造社会和谐,维护安居乐业,维护法治尊严。原、被告间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依法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此案具体污染是噪音污染,应由二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打煤行为所产生的噪音没有超过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打煤行为产生的噪音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遂作出被告齐某、刘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判决。

责任编辑:戴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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