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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友副院长主持召开人民法庭工作例会研究指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2-09-25 15:48:16


    2012年9月18日,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光友主持召开人民法庭工作例会,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钢、朱是军,民三庭、六个基层法庭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胡光友副院长详细询问了民三庭、六个基层法庭今年以来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听取了各庭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作了指导。胡光友副院长强调,今年我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主要集中在离婚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案件多、任务重、人员不足,要求大家一定要正视困难、不怕困难、克服困难,将审判工作做好做扎实。首先,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要达到100%,这是一条红线。在此基础上努力提高案件质量,特别是简易程序适用率、调撤率、人民陪审员参审率等要稳中有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上诉率要争取降到最低,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绩效考评的目标任务。

    随后,胡光友副院长针对我院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程序及实体中常见的几个问题,逐一作出了分析和指导。胡光友副院长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具有其独特性,我院目前处理此类案件有比较成熟的思路,也探索和归纳出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但是在程序、实体处理和判决书的 表述上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瑕疵,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处理该类案件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诉讼主体、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诉讼请求的处理、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问题、赔偿主体及顺序在判决书中的表述问题、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机动车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即挂靠)情形下赔偿责任的认定、保险公司抗辩不予赔偿理由不能成立的几种情形、当事人行使追偿权的情形、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胡光友副院长就上述审判实务十个方面的问题,从实践到理论,进行了细致耐心、清晰透彻的讲解。

    审委会专职委员李钢作了补充发言,指出各民事法庭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要注意处理好与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审判的关系。对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别立案的,按省院最近发布的文件办理。对审理中发现的醉驾、毒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审委会专职委员朱是军指出,胡光友副院长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所作出的系统的讲解和指导,来源于审判实践,是多年来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理论和实践的结晶,对审理好该类型案件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作用,指明了方向,阐释了疑问,各位与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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