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2月18日,刘某与同村村民程某因门前堆沙、拉沙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双方各自家人亦参与打架。在厮打过程中,刘某持铁铣将程某头部打伤。经光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月27日,被告人刘某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转逮捕。身陷囫囵的刘某终于认识到由于逞一时之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伤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家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