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8日,我院刑二庭法官余艳丽、刘芹伶冒着酷暑来到正在执行缓刑的未成年人罪犯彭某家中进行回访。彭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检察院起诉,我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彭某犯罪时是在校高中学生,其白天上课,夜晚采取用木拖把撬门的方式,窃取无人值守店铺的财物,先后多起盗窃。彭某的父母都在外务工,是一位留守少年,平日与舅舅、舅母一起生活,舅舅、舅母对这个正处在叛逆期的少年束手无策,管教不力,彭某又喜好上网,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时候,便采取偷盗的方式,以获取上网的费用。本院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为其主动退赃,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充分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回访中法官了解到彭某现已毕业,因学习成绩不佳,高考落榜,不准备再继续上学,这段时间一直帮助舅母在养鸡厂养鸡。法官的来访令彭某十分激动,他激动的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是法院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养鸡虽然辛苦,但能自食其力。对过去的犯罪行为感到十分后悔,以后一定要老老实实做人,靠勤劳养活自己。余艳丽法官鼓励彭某要对生活充满信心,希望其能走向社会,趁年轻学习一门技术,能为社会作出一份贡献,也为以后的生活铺好道路。
近年来,我院刑二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青少年犯罪特点,制定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扩大法制教育影响力,延伸帮教制度,联合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参与帮教活动,以情感化少年犯,用爱温暖少年犯的心,促进少年犯悔过自新,收到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