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一个良师益友让你受益匪浅,而交上梁上君子则可能让你悔恨终生,马某就因交错朋友而获刑。6月15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决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0月5日,周某(另案处理)利用向学生张某借钱之机,趁张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不注意,从旁边偷看银行卡密码。2008年10月6日,周某伙同被告人马某进入寨河一中学校内,由周某进入九(六)班采取调换银行卡的办法,盗取张某的银行卡,后被告人马某骑摩托车带着周某由周某持卡在光山县农业银行不同营业网点分3次取出卡内现金35000元,分给被告人马某8000元,赃款被被告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的亲属退赔给被害人现金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马某系寨河一中在校学生,平时喜爱上网,与社会上不良青年接触较多,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马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