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的骆某冒充省公安厅副厅长、纠风办主任骗钱二十万,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06年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前楼村洼园村民组村民刘某在光山县泼陂河镇李岗村朱湾村民组投资建造一座粘土砖窑厂 。2008年初,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全省粘土砖窑厂必须全部拆除,刘某想拉关系不拆除自己的窑厂,后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骆某,骆某谎称自己是河南省纠风办主任兼省公安厅副厅长,并称可以保住刘某保的窑厂不拆除。同年5月的一天,刘某在信阳市一家宾馆内见到被告人骆某,并当场交给被告人骆某现金20万元,作为保住窑厂的活动经费。骆某收下20万元现金后,用于自己花销。事后,刘某为核实被告人骆某的身份,要求在郑州约见骆某,约二、三个月后的一天,被告人骆某在河南省公安厅附近一家宾馆内会见了某,并坚称自己在省公安厅工作。刘某确信被告人骆某的身份后,进一步要求被告人骆给光山县委、县政府施加影响,尽快拆除其他同类窑厂,并再次拿出3.5万元交给被告人骆某。后来,刘某的窑厂仍被政府强令拆除,刘某便向被告人追要所谓的保窑费用,并于2011年3月向公安机关控告。同年8月2日,被告人骆的亲属与刘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骆某亲属于当日一次性退还刘某现金23.5万元,刘某书面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以非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骆某的亲属主动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