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苏某妄想不劳而获,最终只能自食恶果,人财两空。9月26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苏某在偷走王某的身份证和车辆行驶证后,使用外地手机号码给王某发短信索要现金一万元,称如不给钱,就不给其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后被王某发现,敲诈未遂。同年12月29日,苏某以掌握个体老板董某女儿的隐私相要挟,写信向董某索要三万元人民币作为保密费,否则,就将其女儿的隐私传出去。后董某报案,苏某敲诈未遂。
法院认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归案后,苏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