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5)豫1522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金尚军、蔡加争、李芳业、刘双定、余自春罚金一案[执行案号:(2026)豫1522执1272号]中,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现拟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并制定分配方案予以发放。
为保障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本次案款发放人员名单进行公示,请所列17名人员认真阅读本公告,并于本公告发出十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银行卡到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领款手续,逾期未办理领款手续的,该退赔款将予以提存。具体信息如下:
注意事项:
1、本次领取退赔款的对象仅为(2025)豫1522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害人。2、本院在发放款项前会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通知,如仅名字一致,身份证不一致,或未收到领款通知的,请勿领取,本案发放案款均为刑事案号退赔被害人案款!请规范自身行为。
特别注意:
1、领款账户须为被害人本人名下银行卡账户(一类卡);
2、银行卡信息核对正确(写明开户行、开户网点、银行卡号)。
联系人:徐法官 联系电话:178 1478 0825
领款地址: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