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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抓嫖娼 招摇撞骗重判刑

  发布时间:2011-06-08 18:22:49


    几次“进宫”仍不思悔改,冒充警察再次行骗,法不容恶从重判处。2011年4月9日光山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彭某某,因犯盗窃罪,2006年7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诈骗,2007年7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诈骗罪,2009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份刑满获释。出狱数月,彭某某重操旧业。

    法院查明:2010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彭业伟着警服冒充光山县公安局人民警察,召集陈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四人均另案处理)到光山县城关大别山建材某旅社,以抓“卖淫嫖娼”为名进入该旅社将李某带走,后以光山县公安局民警的身份要求李某交“罚款”,勒索李现金4000元。次日21时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再次冒充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召集上述四人到光山县城关弦山大道某宾馆,冒充民警准备以抓“卖淫嫖娼”为名勒索财物时被光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伙同他人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其冒充人民警察招谣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系累犯,亦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被指控的第二起犯罪系未遂及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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