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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回脸面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1-06-08 18:20:33


    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一男子方某在招待客人时购买的烟是假烟,自觉失脸面,遂生报复之心,纠集多人公然故意损坏卖主财物,2010年12月20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

    2010春节,被告人方某在被害人李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二条芙蓉王香烟招待客人。席间客人发现是假烟,方某自感没面子,便产生报复之心。2010年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纠集多人,携带凶器,驾车来到李某门店,以被害人售假为由,打砸店内物品。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106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0余元,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纠集多人公然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和赔偿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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