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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借款却提交假证据,光山法院:罚!

发布时间:2026-04-14 15:05:38


    “法官,我们知道错了,这个罚金我们马上交。”面对光山法院的处罚决定,两名当事人懊恼不已。民间借贷中,即便债权债务真实存在,提交虚假证据妄图“佐证”事实,也将触碰法律红线,面临司法制裁。

    基本案情

    2019年,甲某、乙某承包工程项目,邀请丙某入伙投资。丙某同意并投入资金,后经三人协商,部分投资款转为三合伙人共同向丁某(与丙某同居关系)的借款。此后,为推进工程建设,三合伙人又多次以共同借款方式向丁某融资,累计达数百万元。后双方因借款偿还事宜产生纠纷,丁某将甲某、乙某、丙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基本案情

    案件再审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为“充分”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丙某竟针对部分借款伪造了四份银行电子回单,并由丁某作为核心证据提交给法院。该行为看似是“补强”证据,实则严重违反诉讼诚信,干扰法院审理秩序,属于典型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光山法院审理查明,二人伪造银行电子回单的行为属实,该行为导致原审对部分借款事实的认定建立在虚假证据之上,虽后续结合其他合法证据可佐证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但伪造证据的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且性质恶劣,必须依法予以惩处。遂依法作出决定,对丁某、丙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以此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诉讼需诚信,证据禁造假。

    法官提醒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经全体合伙人共同确认,投资款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转化为借款,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是高度规范化的法律程序,证据的真实性是诉讼公正的基石。即便实体权利真实存在,当事人亦需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主张权利。绝不能抱有“多一份证据更稳妥”的侥幸心理,伪造、篡改证据。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等行为,无论是否影响实体裁判结果,均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光山法院坚持维护诉讼诚信,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每一次公正裁决、依法惩治,向社会传递“守信获益、失信受惩”的明确导向,让法治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最根本、最稳定、最持久的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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