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之间本应互相帮助,共同学习进步。但何某与同学为琐事争执,后双方均邀请他人参与群殴,导致两人重伤。5月17日,光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1日,在某中学上学的何某与同桌易某因琐事发生矛盾。与易某同村的该校学生易某某得知后,邀请同学周某、史某共同殴打何某。何某为防身便邀同学陈某各买一把水果刀携带。12日下午放学后,易某某三人遇到何某二人,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何某同陈某持水果刀将易某某、周某刺致重伤、将史某刺致轻微伤。案发后,何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何某伙同他人故意持械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两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害人对此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