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后,消费者满怀期待地等待快递
却遇到了快递丢失的糟心事
有些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
往往与物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
让不少消费者觉得
快递“白丢了”
其实,只要掌握举证关键、摸清维权路径
就能依法追回合理损失
案情简介
芳芳通过快递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单,将4件衣物送到同城的朋友家,支付了13.5元快递费。
快递公司指派快递员小林负责揽收派送,小程序显示该订单已于当日完成配送,但朋友却称没有接到快递员电话,也没有收到衣物。
芳芳与小林沟通未果,之后又与快递公司的客服联系,客服表示按遗失处理,只能按吊牌价的一半赔偿。
无奈之下
芳芳起诉了快递公司和小林
芳芳要求
快递员和快递公司共同赔偿她的实际损失14000元。
快递公司表示
虽然快递员没有核对收件人和电话,但根据现场监控,快递员已将货物送到正确地址,当时也有人接收货物。如果芳芳可以证明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和付款凭证,公司可以赔偿实际损失,否则只能赔偿一半。
快递员小林称
我的意见和快递公司一样,我同意和公司共同赔偿。
为证明货物价值
芳芳向法院提交
她和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
记录显示这些衣物的吊牌总价为16200元
法院审理
判决后
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对于寄件人而言,寄送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时,务必做好证据留存,避免后续维权陷入“举证难”的困境。
快递服务不是“一寄了之”,快递服务企业负有将快件妥善安全投递至约定的收件地址、交付给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的义务,不能以“已送达地址”为由规避核对收件人的责任。对于货物的送达,快递公司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其已送达货物,故法院认定快件丢失。芳芳在要求赔偿时应证明快件价值。因此,寄件人在寄送贵重物品时,建议保存好价值凭证,必要时对邮寄的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以便在维权理赔时得到合理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快递暂行条例》(2025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