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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剑执行|债务人去世,这笔欠款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25-11-05 16:38:18


    “通过法官耐心的解释,我明白了法律规定,愿意承担这部分责任。”履行完毕后,王某(化名)这样说道。

    基本案情

    2018年,刘某(化名)因购房需要向张某(化名)借款6万元,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偿还部分款项后,刘某不幸去世。2024年,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向刘某账户转入一次性抚恤金等款项,随后被其妻子王某取出。因债务清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将王某及其儿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两被告均表示对借款事宜不知情。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细致梳理证据,耐心进行法律释明,仔细甄别可继承的财产范围。经过精准核算,最终判决王某在其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1.5万元的债务清偿责任。

    执行情况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迅速采取行动,依法冻结了刘某银行账户中未取出的7000余元。同时多次与王某沟通,从法理、人情、诚信等多角度耐心做其思想工作,详细阐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与债务清偿的相关规定,并讲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法官情耐心细致的劝导下,王某态度发生转变,主动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除了已被冻结的7000余元,她又积极筹齐了剩余款项,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交到张某手中,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光山县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将法的刚性与情的柔性相结合,以实际行动为维护司法权威,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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