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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维权 | 公正判决维权益 司法拥军显温情

发布时间:2025-08-01 15:22:34



    “法院的公正判决让我感受到对退伍军人的关怀。”这天,一起合伙纠纷案件的原告将一面印有“匡扶正义”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对其公正高效判决表示感谢。

    基本案情

    甲某系退伍军人,2021年5月,甲某与妻子同被告乙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一家畜牧养殖公司。次月,为便于合伙事务开展,三人共同出资购置一辆新车,其中甲某夫妇支付13.35万元,乙某以其旧车置换款出资3.35万元。然而,车辆一直登记在乙某个人名下并由其使用,未投入合伙经营。甲某夫妇多次要求乙某交付车辆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诉争车辆系合伙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合伙财产应当用于合伙经营中,除此之外,任何合伙人都不得私自占有、使用。乙某长期占用车辆的行为系非法占有,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故判决乙某限期交付车辆用于合伙生产经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的判决维护了合伙协议的契约精神,也是光山县法院依法维护退伍军人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光山县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切实践行涉军维权“信阳模式”,以更优的司法服务、更实的法治保障、更暖的人文关怀,持续深化司法拥军措施,以司法之力护航军民团结,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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