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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棵树引发血案 不冷静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1-04-06 16:38:46


    同村而居,本应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却因为七棵小树而大打出手,致一方伤残,4月6日,光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黄某于赔偿原告袁某各项损失18182.96元。接到法院判决后,李某为自己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上午11时许,袁某因七棵树被砍,找李某了解情况时,与李某及其妻黄某引发口角辱骂,随后李某、黄某等人与袁某引发撕打,撕打中,袁某被按倒地,头部、面部等多处受到拳头击打,致其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右上门牙断裂。打架事件发生后,光山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黄某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调解协议,袁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袁某申请对其伤情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袁某的伤残等级应鉴定为十级。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人身健康权遭受侵害时,有依法获取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李某、黄某不能冷静处理邻里矛盾,采用暴力的方式殴打原告袁某的身体,对袁某所受到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经过对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核算,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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