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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获赔后 后期费用仍需偿

  发布时间:2011-03-21 08:12:30


    雇员在工作中受伤,经法院判决后已获得赔偿。但当时未做后期手术,手术发生后另行起诉获得支持。3月12日,光山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夏某连带赔偿吕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26271.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夏某承包某住宅楼工程、将一部分工程包给陈某,吕某为陈某的雇工。吕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致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已经法院判决获得赔偿。因吕某在原诉讼请求时未进行取内固定手术,无法进行确切的伤残评定,法院告知其有关费用可在进行后期手术后,另行主张权利。吕某在手术完成后,再次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吕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已经法院判决处理,因客观原因未对后期费用进行处理,现后期费用已实际发生,依法再次予以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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