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被告的职工,因被告场所路面不平受伤,被告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作为我方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我认为双方都有责任,但我方责任要小一些。”
原告老刘(化名)在被告小李(化名)的店内工作,这天,老刘在店内卫生间洗抹布,由于卫生间台阶较高,两边又比较窄,出卫生间后,老刘不慎被道路两边堆放的购物篮绊倒,导致左髋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老刘遂找到小李商量赔偿事宜,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老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承办法官王骁励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秉持着以和为贵,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的理念,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寻求双方达成一致的赔偿方案。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情绪对立,王骁励便先通过“背对背”的方式进行开导,让双方平息情绪、友好沟通,随后将双方约到法庭进行“面对面”调解。
“小李,老刘作为你店内的员工,又是在工作期间受的伤,在法理和情理上你都应该做出赔偿。”
“老刘你作为成年人,对于自身的安全问题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通过详细的讲解法律法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同意各退一步,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数额,小李当庭将全部款项转给了老刘,并主动支付了老刘还未结算的工资款,双方得以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群众利益无小事,光山县法院牢记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