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豫剑执行|辱骂他人拒不道歉 释法明理促执结

发布时间:2024-12-04 15:46:24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一时冲动以不文明的言语辱骂他人,不单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被执行人拒绝道歉,又该如何执行呢?


图片

案情简介

原告小红(化名)和被告小丽(化名)系同乡湾邻关系。2023年小丽与小红一同外出务工,双方因玩笑产生误解,小丽认为小红开的玩笑失度,遂上小红家中找其理论,由于小红不在家,小丽便在小红家人面前辱骂小红。

小红回家后得知这一情况,打电话向小丽讨要说法,双方在通话时又起了争执。在小红挂断电话后,小丽又打电话对小红进行辱骂,小红家人选择报警处理,警察出警后及时对小丽的辱骂行为进行了制止。


但小丽并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拒绝道歉并再次公开辱骂小红及家人,期间引起了多名村民围观,小红认为小丽的行为对自身及家人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遂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丽向小红赔礼道歉。然而小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小红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图片

执行过程


“我就不道歉,你们能把我怎么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小丽取得联系,但小丽态度坚决,没有要道歉的意愿。承办法官深知,想要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需要小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悔过。确定了执行方向,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协商,通过耐心的释法明理,讲明民法典对人格权、名誉权的保护,严肃告知拒不履行可能要承担的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最终小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手写了道歉书向小红表示歉意。

生活中,与人相处时难免会产生摩擦,但在发生纠纷时应当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正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切莫逞一时口舌之快,导致“祸从口出”,促使矛盾升级,甚至造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图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