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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光山县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10 16:30:46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光山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公正审理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光山某建材店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光山某建材店从事瓷砖销售生意,被告王某承包房屋装修工程,经常在原告处购买瓷砖用于装修,二者建立长期瓷砖供销合作关系。2023年1月3日,双方对以前的账目进行结算,王某欠原告某建材店瓷砖款共3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王某又在原告处购买了瓷砖,共计8206元未付。原告向被告催要瓷砖款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在原告光山某建材店购买瓷砖,二者建立了合法的买卖关系。原告依约交付了瓷砖,被告应依约给付货款。故对原告诉求被告王某给付货款4120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33000元自欠条出具之日2023年1月3日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本案系买卖关系产生的欠款,双方在结算出具欠条时并未约定利息,本院对该部分利息可按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支持利息部分诉求。遂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光山某建材店货款41206元并支付以33000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为标准产生的利息。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瓷砖,长期未付货款,有损原告的经济权益,本院在本案中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有力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光山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曾某、代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被告曾某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老板,2023年2月至8月因其承建多处工地,委托被告代某联系购买商品混凝土。被告代某通过熟人介绍找到原告光山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双方商定后,购买了混凝土813立方,总价款288835元。后被告通过向原告公司支付了93000元,下欠195835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数量不够为由拒付,因而引起诉讼。
【处理结果】
  因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光山县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将案件材料装交给诉前调解中心,由调解员主持调解。在与被告的沟通中,发现其并非故意拖欠货款,因承建项目过多,资金暂时周转不开,后双方多次沟通,原告表示理解。最终双方协商后约定先支付140000元,剩余款项分期支付。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无小事,诉前调解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小微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光山县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尽心尽力化解矛盾,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诉讼成本,快速回应小微企业的司法需求,减轻企业的诉累,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举措。
 
光山某瓷砖专卖店与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被告曹某以两户工地用砖为由,在原告某瓷砖专卖店选定瓷砖并支付了定金1000元,该瓷砖专卖店正常按定单开展送货,后被告曹某又支付了8000元,便一直以没有资金为由拒不支付剩余货款36623元。被告曹某所买的瓷砖现已铺贴验收完毕,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为降低起诉成本,减轻企业诉累,光山县人民法院将案件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员积极与双方联系沟通,最终双方达成按月分期还款的协议。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光山县人民法院积极利用“调解+总对总”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缩短了办理时间,减少了小微企业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光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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