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收结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928件,其中旧存257件,新收1671件,已结1317件,未结611件,结案率为68.31%。受理民事案件共计1635件,已结1142件,未结493件,结案率为69.85%。受理刑事案件255件,已结151件,未结104件,结案率为59.22%。受理行政案件29件,已结16件,未结13件,结案率为55.17%。
二、审判质效指标情况
质量指标
1、上诉率12.50% ,劣于最高法区间值(8.29%-11.96%)0.54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48位。其中刑事条线21.32%,劣于全国平均值(10.17%)11.15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49位;民事条线10.65%,劣于全省平均值(8.43%)2.22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33位;行政条线64.29%,劣于全省平均值(40.77%)23.52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18位。除民事案件上诉率同比上升0.43个百分点外,其他数值环比(较上月)、同比(较去年同期)均呈趋优态势。
优于全国、全省平均值的法官有11人,分别为:王曼0%、胡晓玮1.49%、王骁励2.22%、王建志2.56%、陈义5.56%、周红霞5.88%、张琳6.58%、房岩6.98%、杨静7.41%、饶懿7.84%、陈霖(行政条线)16%。
劣于全国、全省平均值的法官有15人,分别为:王彬彬9.09%、杨文俊9.09%、李家永12.12%、闻传崇12.12%、余艳丽12.70%、左忠志13.56%、李卫东15.38%,刘鉴20%、陈良年21.82%、张健21.82%、潘伦皓21.88%、张锋24.53%、夏惠凤25%、戴启坤41.67%、张磊249%。
2、一审裁判被改判率1.258%,居于最高法区间值(0.925%-1.732%),全省排名第136位,劣于全省平均值(1.096%)0.162个百分点。其中刑事条线为2.941%,劣于最高法区间值(0.711%-1.367%)1.574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36位;民事条线为0.960%,居于最高法区间值内,全省排名第108位;行政条线为7.143%,劣于最高法区间值(2.353%-6.364%)0.779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35位。刑事条线环比、同比趋优,民事、行政条线环比趋劣,同比趋优。
优于全省平均值的法官有18人,分别为:王曼、胡晓玮、王骁励、王建志、陈义、周红霞、张琳、杨静、王彬彬、杨文俊、李家永、余艳丽、李卫东、刘鉴、陈良年、戴启坤、张磊均为0%,陈霖(行政条线)1.33%。
劣于全省平均值的法官有8人,分别为:左忠志1.69%、张锋1.89%、房岩2.33%、闻传崇3.03%、张健3.64%、饶懿3.92%、夏惠凤4.55%、潘伦皓6.25%。
3、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0.671%,劣于最高法区间值(0.213%-0.474%)0.197个百分点,劣于全国平均值(0.319%)0.352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56位。其中刑事条线为2.206%,劣于最高法区间值(0.312%-0.874%)1.332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51位;民事条线为0.480%,全省排名第139位;行政条线为0。刑事、民事条线环比趋优,三条线同比趋劣。
优于全国平均值的法官有18人,分别为:王曼、胡晓玮、王骁励、王建志、陈义、周红霞、张琳、杨静、王彬彬、杨文俊、李家永、李卫东、陈良年、戴启坤、陈霖、左忠志、房岩、张健均为0%。
劣于全国平均值的法官有8人,分别为:余艳丽1.59%、张锋1.89%、饶懿1.96%、夏惠凤2.27%、闻传崇3.03%、潘伦皓3.13%、刘鉴4%、张磊5.26%。
4、生效裁判被改判率0%,环比持平,同比趋优。全国平均值为0.165%。
5、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0%,环比、同比持平。全国平均值为0.029%。
6、申诉申请再审率为0.767%,优于最高法区间值(1.646%-2.366%),全省排名第123位。其中刑事条线为0.935%,优于全国平均值(1.467%)0.532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41位;民事条线为0.752%,优于全国平均值(1.803%)1.051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16位;行政条线为0。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戴启坤2件(个人指标14.286%)、张磊1件(个人指标8.333%)、杨静1件(个人指标4%),均劣于全国平均值。其他23位法官均为0件,优于全国平均值。
7、裁定再审率为33.33%,劣于最高法区间值(4.84%-8.67%)24.66个百分点,劣于全国平均值(7.09%)26.24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11位。环比持平,同比趋优。
申诉申请再审被裁定本院再审案件:杨静1件(个人指标4%)。其他25位法官均为0件,优于全国平均值。
8、再审审查询问(听证)率0%,同比趋劣。(省院考核指标高于70%得分,否则扣分。刘万喜院长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实现听证率100%要求。)
9、执行完毕率37.46%,居于最高法区间值(32.22%-40.87%),优于全省平均值37.35%,全省排名151位。环比、同比均趋劣。
10、首执案件终本率43.73%,劣于最高法区间值(32.13%-42.96%)0.77个百分点,劣于全国平均值(37.80%)5.93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54位。
11、司法赔偿率为0%。
效率指标
12、审限内结案率99.30%,优于最高法区间值(89.99%-94.86%),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96%,全省排名第39位。
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的法官有20人,分别为:胡晓玮、王曼、王骁励、陈义、周红霞、张琳、王彬彬、李卫东、左忠志、房岩、余艳丽、杨静均为100%,陈霖98.85%、王建志98.72%、陈良年98.18%、张锋98.11%、饶懿98.08%、杨文俊96.97%、戴启坤96.55%、张健96.36%。
劣于省法院考核指标的法官有6人,分别为:张磊94.74%、李家永93.94%、闻传崇93.94%、刘鉴92%、夏惠凤88.64%、潘伦皓84.85%。
13、延长审限率0.06%,优于最高法区间值(0.22%-1.10%),优于省院考核指标0.27%,全省排名第52位。
延长审限案件:闻传崇1件、饶懿1件。其他24位法官均为0件,优于省院考核指标。
14、平均结案时间55.64天(审执总天数),劣于省院考核指标(45天)10.64天,全省排名第146位。环比趋优2.37天,同比趋劣11.49天。其中刑事条线23.62天,全省排名第44位;民事条线30.37天,全省排名第53位;行政条线51.62天,全省排名第86位。
优于本院各条线整体指标的法官有13人,分别为:周红霞7.04天、王曼10.50天、胡晓玮11.49天、余艳丽14.28天、左忠志24.84天、王建志25.33天、张琳26.01天、饶懿26.07天、陈义27.42天、王彬彬27.89天、杨静30.36天、陈霖(行政条线)33.96天、房岩(行政条线)35.18天。
劣于本院各条线整体指标的法官有13人,分别为:张锋30.49天、夏惠凤35.75天、李家永36.03天、李卫东36.67天、闻传崇38.64天、潘伦皓39.27天、陈良年39.89天、刘鉴40.72天、杨文俊40.94天、王骁励44.47天、张健48.33天、戴启坤64.93天、张磊69.84天。
15、超12个月未结案件比为0%。
16、法官人均结案数55.44件,环比趋优,同比趋劣。
17、上诉案件移送时间17.28天,优于省院考核指标25天,全省排名第26位。
劣于省院考核指标的法官有:饶懿26天、王彬彬37天。其他法官均优于省院考核指标。
效果指标
18、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为36.73%,居于最高法区间值内(30.83%-42.83%),高于省院考核指标值35%,全省排名第28位。该指标同比、环比趋优。
19、调解率为23.77%,劣于全省平均值24.53%,全省排名第140位。环比趋优,同比趋劣。
优于全省平均值的法官有10人,分别为:周红霞65.38%、王曼50%、闻传崇39.39%、杨文俊33.33%、陈义31.94%、王彬彬31.82%、王骁励31.11%、王建志28.21%、张磊26.32%、杨静25.93%。
劣于全省平均值的法官有12人,分别为:胡晓玮23.08%、戴启坤20.83%、李卫东19.23%、张锋18.87%、陈霖18.75%、饶懿17.65%、余艳丽17.46%、房岩16.28%、张琳15.79%、左忠志13.56%、陈良年9.09%、张健7.27%。
20、诉前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为15.66%,劣于最高法区间值(1.57%-5.66%)。劣于全国平均值(4.47%)11.19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42位。环比趋优,同比趋劣。
21、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为91.86%,劣于最高法区间值(45.50%-54.94%),劣于全国平均值(47.61%)44.25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148位。环比趋优,同比趋劣。
22、执行到位率为41.81%,居于最高法区间值(41.37%-52.50%),劣于全国平均值(46.31%)4.5个百分点。
其他指标
1、小额程序适用率50.95%,全省排名第80位。
2、9-12个月未结案件3件,其中(2023)豫1522行再1号也属于自原一审立案超3年未结案件,本阶段又超6个月未结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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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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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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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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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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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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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522行再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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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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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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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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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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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522刑初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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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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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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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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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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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1522行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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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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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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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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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团队办案质效情况(按上诉率由低到高排序)
马畈法庭(王建志):结案率69.64%,全院第五。上诉率2.56%,全院第一,优于全省平均值(8.43%)5.87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申诉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延长审限率均为0%,均全院第一,均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审限内结案率98.72%,全院第六,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96%)2.72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28.21%,全院第五,优于全省平均值(24.53%)3.68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25.33天,全院第二,优于本院民事案件平均用时。上诉案件移转天数12.50天,全院第一,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25天)。民事一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38.46%,全院第七。
文殊法庭(陈义):结案率75%,全院第一。上诉率5.56%,全院第二,优于全省平均值(8.43%)2.87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申诉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延长审限率均为0%,均全院第一,均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审限内结案率100%,全院第一,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96%)4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31.94%,全院第三,优于全省平均值(24.53%)7.41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27.42天,全院第四,优于本院民事案件平均用时。上诉案件移转天数17.25天,全院第七,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25天)。民事一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38.89%,全院第六。
泼陂河法庭(张琳):结案率73.08%,全院第二。上诉率6.85%,全院第三,优于全省平均值(8.43%)1.58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申诉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延长审限率均为0%,均全院第一,均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审限内结案率100%,全院第一,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96%)4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15.79%,全院第八,劣于全省平均值(24.53%)8.74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26.01天,全院第三,优于本院民事案件平均用时。上诉案件移转天数18天,全院第八,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25天)。民事一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35.53%,全院第八。2024年以来案件增长过快,需加强诉源治理工作。
立案庭(周红霞、饶懿、杨静、李卫东):结案率69.48%,全院第六。上诉率8.39%,全院第四,优于全省平均值(8.43%)0.04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改判率1.29%,全院第八,劣于全省平均值(1.096%)0.194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0.65%,全院第八,劣于全国平均值(0.319%)0.331个百分点。申诉申请再审率0.704%,全院第九,优于全国平均值(1.803%)1.099个百分点、裁定再审率0.7%,全院末位,优于全国平均值(7.09%)6.39个百分点。生效裁判被改判率,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均为0%,均全院第一,均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审限内结案率99.42%,全院第四,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96%)3.42个百分点。延长审限率0.4%,全院第九,劣于全省平均值(0.27%)0.13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35.26%,全院第一,优于全省平均值(24.53%)19.28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25.03天,全院第一,优于本院民事案件平均用时。上诉案件移转天数16.88天,全院第五,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25天)。民事一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63.80%,全院第一。
白雀园法庭(王彬彬):结案率71.43%,全院第三。上诉率9.09%,全院第五,劣于全省平均值(8.43%)0.66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申诉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延长审限率均为0%,均全院第一,均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审限内结案率100%,全院第一,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96%)4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31.82%,全院第四,优于全省平均值(24.53%)7.29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27.89天,全院第五,优于本院民事案件平均用时。上诉案件移转天数37天,全院末位,劣于省法院考核指标(25天)。民事一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27.27%,全院末位。
孙铁铺法庭(杨文俊):结案率50.77%,全院末位。上诉率9.09%,全院第五,劣于全省平均值(8.43%)0.66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申诉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延长审限率均为0%,均全院第一,均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审限内结案率96.97%,全院第九,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96%)0.97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33.33%,全院第二,优于全省平均值(24.53%)11.8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40.94天,全院第九,劣于本院民事案件平均用时。上诉案件移转天数17天,全院第六,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25天)。民事一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45.45%,全院第三。
民事审判一庭(张健、闻传崇、王骁励、王曼):结案率64.68%,全院第七。上诉率12.06%,全院第七,劣于全省平均值(8.43%)3.63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改判率2.13%,全院第九,劣于全省平均值(1.096%)1.034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0.71%,全院第九,劣于全国平均值(0.319%)0.381个百分点。申诉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均全院第一,均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审限内结案率97.16%,全院第八,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96%)1.16个百分点。延长审限率为0.46%,全院末位,劣于全省平均值(0.27%)0.19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24.82%,全院第六,优于全省平均值(24.53%)0.29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35.48天,全院第七,劣于本院民事案件平均用时。上诉案件移转天数14天,全院第二,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25天)。民事一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43.26%,全院第四。
民事审判二庭(张锋、左忠志、陈良年):结案率71.06%,全院第四。上诉率19.76%,全院第八,劣于全省平均值(8.43%)11.33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改判率1.2%,全院第六,劣于全市平均值(1.096%)0.104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0.6%,全院第六,劣于全国平均值(0.319%)0.281个百分点,申诉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延长审限率均为0%,均全院第一,均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审限内结案率98.8%,全院第五,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96%)2.8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13.77%,全院末位,劣于全省平均值(24.53%)10.76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31.74天,全院第六,劣于本院民事案件平均用时。上诉案件移转天数15.17天,全院第四,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25天)。民事一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42.51%,全院第五。
行政综合审判庭(陈霖、戴启坤、张磊、房岩):结案率58.65%,全院第八。上诉率19.88%,全院第九,优于行政条线全省平均值(40.77%)20.89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改判率1.24%,全院第七,劣于全省平均值(1.096%)0.144个百点。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0.62%,全院第七,劣于全国平均值(0.319%)0.301个百分点。申诉申请再审率2.326%,全院末位,优于行政条线全国平均值(19.557%)。裁定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延长审限率均为0%,均全院第一,均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审限内结案率98.36%,全院第七,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96%)2.36个百分点。民事案件调解率19.33%,全院第七,劣于全省平均值(24.53%)5.2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50.98天,全院末位。上诉案件移转天数14.01天,全院第三,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25天)。民事一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57.72%,全院第二。
刑事审判庭(刘鉴、李家永、潘伦皓、夏惠凤):结案率56.96%,全院第九。上诉率20.15%,全院末位,劣于刑事条线全国平均值(10.17%)9.98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改判率2.99%,全院末位,劣于全省平均值(1.096%)1.894个百分点。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2.24%,全院末位,劣于全国平均值(0.319%)1.921个百分点。申诉申请再审率、裁定再审率、生效裁判被改判率,生效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延长审限率均为0%,均全院第一,均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审限内结案率89.63%,全院末位,劣于省法院考核指标(96%)6.37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37.94天,居全院第八位,优于最高法合理区间。上诉案件移转天数18.2天,全院第九,优于省法院考核指标(25天)。
四、存在问题
(一)审判质量亟需提升。根据省法院考核指标权重变化,案件质量指标在考核分值中占比较大,我院上诉率为12.50%、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劣于全省、全国平均值。在全省、全市排名均处于落后位次。大部分质量指标均劣于全国、全省平均值。
(二)审判效率需巩固保持。从第一季度数据来看,审判效率尚可,在全省、全市排名靠前。但与本市其他案量接近的基层法院如浉河、商城相比,我院的效率优势并不明显,且审判质量颇有距离。
(三)效果指标明显落后。除诉前调解成功分流率外,其他四项指标均劣于全国、全省平均值,处于全省140名以后。执源治理效果不明显。
五、原因分析
(一)审判质量管理指标“风向标”作用没有有效发挥。我院质效指标总体不佳,反映出员额法官对(2024)版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研究不深,了解不透。对于各指标数据构成不明晰,只顾低头拉车,就案办案,没有抬头看路,仍未能做到围绕指标“风向”厘清工作思路和方向。
(二)审判理念转变未能跟上形势变化。自2023年以来,最高法院多次提出避免程序空转,要着力实质性化解矛盾,提出质量优先,兼顾效率,重视效果的要求。从目前我院的审判态势运行情况来看,调解率偏低的现状及通过对发改案件的分析情况可见,一审查明事实、定纷止争职能发挥不佳,仍存在盲目追求案结,而疏略事了的情形。如存在未追加当事人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对应通过鉴定查明的事实未引导当事人进行鉴定等。
(三)工作方式方法有待改进。均衡结案意识不佳,突击结案情形仍然存在。经抓取2023年12月及2024年第一季度收结存数据分析,2023年12月收案609件,结案863件;2024年1月收案638件,结案410件;2月收案365件,结案246件;3月收案667件,结案660件。从上述情况可见,我院年底结案紧,年初结案松的情形并未改观。同时此种结案频率也从一定层面影响了一季度的质效指标,特别是质量指标,上诉分子大,结案分母小。经了解,目前仍有部分法官收案后,开庭时间排期较长。
(四)审判监督管理职能尚需加强,“大审管”体系运转不畅。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审判质效运行情况掌握不全面,不具体,对本部门员额法官审判工作监管需加强,对本部门存在的弱项、短板问题应及时关注,并调整本部门工作思路和方向。
六、工作建议
(一)明要求,促提升。各审判业务部门需认真研究新版审判质量管理指标的价值导向和统计口径,围绕指标做好工作规划。根据审管办每周发布的员额个人质效通报,及时了解个人质效中存在的短板及问题,有针对性的调整工作重点,力促各项指标向好发展。
(二)重监管,聚合力。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不仅要以四类案件监管系统为依托,以案件阅核制度抓手,抓好案件质量。还需要看顾好本部门总体审判质效的“责任田”,担负起部门指标监管的职责,围绕数据动态变化,聚焦本部门短板弱项,分析查找本部门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审判管理部门协同发力,围绕弱项指标开展“会诊”,共同攻克制约我院审判质效提升的难题。
(三)转思想,提质效。各位员额法官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探索更适应新形势需求的工作方法,提升责任意识,做好对助理、书记员的指导管理,提升实质解纷的能力,将释法明理贯穿于整个审判流程,提高当事人的司法认同。根据我院实际情况,还需进一步加强案件调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