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强迫卖淫案,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蒋某谎称在广东省经营有服装厂需要工人,将少女胡某骗到广东,后称服装厂经营不成让胡某到酒店卖淫,胡某不同意,就以扣押身份证相要挟,迫使胡某卖淫。2007年,蒋某要求胡某将同村民组村民胡某某骗到广东,采用相同手段,迫使胡某某卖淫。2008年8月份,胡某同蒋某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将匡某先后骗到外地卖淫。
法院认为,胡某先作为受害人被蒋某某迫使卖淫,后又按蒋某某的要求,亦先后将二名女青年骗出,配合蒋某某实施强迫她人卖淫犯罪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