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万某却因贪小利而盗窃别人的生活用品并以低价收购赃物,最终因触犯刑罚而获刑。7月28日,光山法院以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2006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骑自行车窜到光山县斛山乡喻畈村冯围孜村民组,采用撬门掰锁的手段,共盗得煤气罐一只,被子二床,银元二块,白酒十二件(每件六瓶),米、油、纪念币等物品,经物价部门评估:该物品价值为1641元。2007年12月9日夜,郑某伙同刘某(均已判刑)在光山县斛山乡郑围孜村祝某家里盗得一台小天鹅牌电冰箱。后郑某以300元的价格将这台电冰箱卖给被告人万某。经物价部门评估,该电冰箱价值为人民币138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收购赃物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