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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去打猎 猎物未尝入班房

  发布时间:2010-09-01 08:32:49


    光山县农民黄某、冯某为品尝野味,持鸟铳去捕猎野鸡、野兔,7月15日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5个月。野味未尝先入监狱。

    2010年5月17日,黄某、冯某携带各自非法持有的鸟铳一只及火药、铅弹等乘坐杨某驾驶的皮卡汽车,沿文殊乡南王岗村公路捕猎野鸡,被当地老百举报,黄某被光山县公安局南王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鸟铳、火药、铅弹、猎物等被当场扣押。鸟铳经信阳市公安局鉴定为公安机关管制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冯某违返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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