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新娘新婚三天逃婚 新郎诉请讨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0-09-01 08:31:47


    6月11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物纠纷案。原告余涛与被告蒋虹母亲达成协议,由蒋虹母亲代为蒋虹向余涛退还彩礼6000元。

    2010年1月,余涛与蒋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在双方父母操办下,二人未经政府登记即走入婚姻殿堂。因蒋虹心中一直暗恋着另外一个人,新婚的第三天,蒋虹给余涛留下一条短信后带着自己随身物品离开余家,便再也联系不上。余涛及其父母颇感失落,一纸诉状将蒋虹及其父母作为被告诉诸法庭,要求蒋虹及其父母退还因结婚所给付的彩礼4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涛与蒋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依法不产生婚姻效力,属同居关系,蒋虹及其父母因此收受对方给付的彩礼依法应予返还。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上述协议,并当庭给付。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