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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闹纠纷 调解得圆满

  发布时间:2023-07-11 15:17:48


    近日,光山县法院白雀园法庭当庭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并促使款项当场兑现,双方当事人和平“分手”,实现案结事了,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文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8月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期间,双方多次就离婚及彩礼问题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王建志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且结婚时间尚短,将该案委派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能够劝说双方继续维持夫妻关系最好,实在调解不成,也尽量缓和双方情绪,为下一步开庭作铺垫。后因双方对彩礼数额争议较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

    为妥善处理纠纷,切实化解矛盾,王建志法官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说理,劝导双方顾念往日情分,各退一步,好聚好散,并在双方当事人参与下理清哪些部分是彩礼、哪些部分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哪些部分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等,多层次多角度区分彩礼的范畴。经过王建志法官两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了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数额,文某也当即将全部款项一次性给付给陈某,该案得以圆满解决,达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婚约关系中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光山县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三零”创建为抓手,切实做好“六防六促”工作,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倡导简朴文明婚育新风尚,注重多元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光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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