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运和有期徒刑二年,赔偿被害人王成录经济损失150000元。
2009年1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吴运和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光山县十里镇刘楼村“村村通”公路行驶时,将前方横穿公路的行人王成录撞倒致伤。经诊断:王成录为重度颅脑损伤。法医鉴定为重伤。王成录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医疗费5万余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运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运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成录负事故次要责任。
光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就民事赔偿问题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被害人王成录的亲属表示愿意让步,但被告人吴运和以其家庭困难为由,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吴运和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其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利于社会和谐,故仍对其从重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