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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法院:开展诉前司法鉴定 助力解纷提质增效

  发布时间:2023-06-26 10:39:37


  为提高裁判效率,降低当事人司法成本,我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特定类型案件的司法鉴定“提前”到诉前,探索出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相结合的模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诉前司法鉴定,是指当事人在立案前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经审核认为有必要并可以进行委托鉴定的,依照相关程序,先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根据《光山县人民法院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该院将适用诉前司法鉴定的案件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放宽至提起诉讼时确有需要鉴定的民事(商事)案件。

  诉前司法鉴定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如需要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由当事人自愿向法院书面提出并如实、全面提交相关材料,并且法院也应征询相对方利害关系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司法鉴定,即只有当事人一致同意时,才可以启动诉前司法鉴定程序。法院应组织双方人员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同时质证后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法院对外委托后,应敦促鉴定机构在指定的期限内出具意见。

  目前,我院已办理200余起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的诉前司法鉴定申请,主要涉及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等几大类纠纷。

  诉前司法鉴定有多方面的优势。助力矛盾多元化解,当事人依据鉴定结论,对纠纷、实际损失及可能的诉讼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和判断,可以选择自行和解,可以选择提起诉讼,可以选择诉前调解,故减少对抗,促进和谐。助力裁判依法提速,将司法鉴定“提前”到诉前,有利于提前确定诉争事项,减少鉴定在诉讼程序中的耗时,确保纠纷即受即理、即审即判,进一步减少审理周期,提高裁判效率。助力诉讼成本降低,诉前司法鉴定强调合意,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启动且鉴定机构可由协商选定,故鉴定结论的可接受程度也较高,最大可能避免一方不服导致的重复鉴定等问题。

  为助力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除诉前司法鉴定,我院还启动了司法鉴定“打包竞价”机制,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开展上门鉴定(主要针对行动不便的鉴定申请人),开展线上质证等举措,着力解决司法鉴定环节周期长、费用高带来的诉讼成本高、裁判效率低等问题,进一步解决群众在鉴定环节的“急难愁盼”,切实提高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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