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9〕70 号)精神,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推动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促进公证机构改革创新发展,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参与调解。建立公证机构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机制,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将离婚析产、子女抚养、老人赡养、遗产继承等家庭纠纷及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财物损坏等侵权纠纷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分流至公证机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当事人意愿办理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或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二)参与取证。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核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三)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四)参与执行。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五)参与破产管理。公证机构可以接受破产管理人委托,对相关公告、资料票据交接、选定审计评估机构过程、债权人会议、债权债务核定等进行现场监督和取证,办理相关法律文书或通知的送达公证,对破产企业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办理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环节相关公证,办理与破产案件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公证。
(六)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或受理当事人申请,通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在接待人民群众来诉来访时,积极引导通过公证等方式预防和化解纠纷;对适宜由公证机构调解的案件,主动将案件分流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诉前或诉中调解。
除上述六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外,公证机构应积极扩展服务范围,更好地发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提高司法效率、推动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信中的专业优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要高度重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启动、扎实推进。要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司法辅助事务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二)搭建工作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公证机构要选派公证人员进驻、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人民法院要为公证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办公场所,保障公证人员必要工作条件。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互联共通、高效便捷的在线对接平台,逐步实现矛盾纠纷在线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分析,推动司法辅助事务网上委派,法律文书网上传递,有关业务数据的互查共享,争取实现平台工作全流程智能化管理。
(三)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开展辅助事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既要遵守诉讼程序,又要遵循公证程序。要梳理完善现有制度机制,对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抓紧研究,开拓思路,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寻求新的制度性支撑点。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应按照平等原则开展对接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签订框架协议、分别签订不同事项的合作协议等方式开展对接,确定服务事项、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价格、服务标准、服务瑕疵修正义务、超额补偿、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担责形式。司法局应积极支持和指导公证机构开展与人民法院的对接工作。
(四)积极争取支持,加强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公证机构支付合理费用;公证机构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立足长远,服务深入。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不断提高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