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审判案件收结存及结案率(含司法救助及财产保全案件,不含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全院共受理诉讼类案件7397件,同比上升1.48%;其中旧存509件,同比下降3.96%;新收6888件,同比上升1.90%;结案7009件,同比上升3.37%;未结388件,同比下降23.77%。案件结案率为94.75%,同比上升1.73个百分点;收结比为101.76%,同比上升1.45个百分点。
(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收结存及结案率(不含刑罚与执行变更案件)
全院共受理刑事案件837件,同比下降0.94%;其中旧存58件,同比上升7.4%;新收779件,同比下降1.51%;未结107件,同比上升84.48%;审结730件,结案率为87.21%,同比下降5.91个百分点。
共受理民事案件6375件,同比上升2.03%;其中旧存423件,同比下降9.8%;新收5952件,同比上升2.99%;未结276件,同比下降34.75%;审结6099件,结案率为95.67%,同比上升2.44个百分点。
共受理行政案件123件,同比下降4.65%;其中旧存15件,同比上升150%;新收108件,同比下降12.19%;未结4件,同比减少73.33%;审结119件,结案率为96.74%,同比上升8.37个百分点。
二、审判质效考核指标情况
(一)全院审判质效指标所处区间情况
处于优区间的指标1项:1、诉讼案件当庭裁判率。
处于“良”区间的指标2项:1、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2、结案均衡度。
处于“中”区间的指标7项;1、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2、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3、民事案件调解率;4、法定审限内结案率;5、收案均衡度;6、民事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7、一审案件占比。
处于“差”区间的指标5项:1、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2、诉讼案件撤诉率;3、平均审理天数;4、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5、民事一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
达标1项:“执行合同”审理环节时长。
未达标1项: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
(二)诉源治理指标
万人成讼率。一审民事、一审行政案件新收数与辖区常住人口(以万人为单位的比值)。
县区法院万人成讼率总体水平为105.14件/万人,我院为101.03件/万人,优于总体水平4.04件/万人,在全市县区法院排名第六。
(三)案件质量效果指标
1、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质量效果主要指标 优:≥93%,良:93%-90%,中:90%-88%,差:<88%)
县区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总体水平为88.66%,我院为89.74%,优于总体水平1.08个百分点。
2、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未进入再审审查的案件数与辖区生效案件数的比值(质量效果主要指标 优:≥99.6%,良:99.6%-99.3%,中:99.3%-99%,差:<99%)
县区法院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率总体水平为99.08%,我院为99.41%,优于总体水平0.33个百分点。
3、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质量效果主要指标 优:≤1%,良:1%-1.5%,中:1.5%-2%,差:>2%)
县区法院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总体水平为2.28%,我院为1.75%,优于总体水平0.53个百分点。
4、一审案件占比:对一审定纷止争职能进行考核。一审案件占诉讼案件、再审审查案件和首次执行案件之比(质量效果主要指标 优:≥75%,良:75%-70%,中:70%-65%,差:<65%)
县区法院一审案件占比总体水平为68.79%。我院为65.71%,。
5、民事案件调解率(优:≥30%,良:30%-26%,中:26%-20%,差:<20%)
县区法院民事调解率总体水平为21.66%,我院为21.78%,优于总体水平0.12个百分点。
6、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优:≥70%,良:60%-70%,中:50%-60%,差:<50%)
县区法院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总体水平为51.45%,我院为43.62%,落后于总体水平7.83个百分点。
7、诉讼案件撤诉率(优:≥20%,良:20%-18%,中:18%-16%,差:<16%)
县区法院诉讼案件撤诉率总体水平为12.81%,我院为9.74%,落后于总体水平3.07个百分点。
(四)案件效率指标
1、审判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案件效率主要指标 优:≥98.5%,良:98.5%-96%,中:96%-93%,差:<93%)
县区法院审判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总体水平为95.76%,我院为95.88%,优于总体水平0.12个百分点。
2、收、结案均衡度(案件效率主要指标)
(1)收案均衡度(优:≥0.9,良:0.9-0.8,中:0.8-0.7,差:<0.7)
县区法院收案均衡度总体水平为0.82,我院为0.75,落后于总体水平0.07。
(2)结案均衡度(优:≥0.8,良:0.8-0.7,中:0.7-0.6,差:<0.6)
县区法院结案均衡度总体水平为0.74,我院为0.74,与总体水平相同。
3、“执行合同”审理环节时长 (案件效率主要指标 一审买卖合同案件审理环节时长,即平均立案天数+平均审理天数+上诉移转平均天数,不含二审及执行环节时长 达标值<50天)目前我院平均立案天数为0.03天;平均审理天数为23.81天,;上诉移转平均天数为17.61天;“执行合同”审理环节总时长为41.44天。
4、平均审理天数 (优:≤35,良:35-37,中:37-40,差:>40)
县区法院平均审理天数总体水平为42.23天,我院为43.60天,差于总体水平1.37天。
5、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优:≥97%,良:97%-94%,中:94%-90%,差:<90%)
县区法院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总体水平为86.19%,我院为87.11%,优于总体水平0.92个百分点
6、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优:≥95%,良:95%-93%,中:93%-90%,差:<90%)
县区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总体水平为91.08%,我院为91%,落后于总体水平0.08个百分点。
7、民事一审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优:≥33%,良:33%-30%,中:30%-25%,差:<25%)
县区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总体水平为21.25%,我院为24.22%,优于总体水平2.97个百分点。
8、一年以上长期未结诉讼案件1件(达标值0件)
9、当庭裁判率(优:≥11%,良:11%-8%,中:8%-5%,差:<5%)(2022年新增指标)
县区法院诉讼案件当庭裁判率总体水平为16.15%,我院为16.53%,优于总体水平0.38个百分点。
三、存在问题
(一)诉源治理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此项指标也是营商环境考核的项目,2022年我院万人成讼率为101.03件/万人(含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万人成讼率为99.81件/万人,在全市排名中下。对比2021年我院万人成讼率96.23件/万人(不含行政案件),2022年仍处于上升态势。从中级法院通报的全市法院五年来首次出现案件量下降的总体情况来看,我院诉源治理工作还需加强提升。
(二)审判管理法官主体作用强调不够。主要表现为部分员额法官审判质效意识不强,没有发挥质效指标指挥棒作用,工作思路赶不上形势变化。仅凭旧经验开展工作,没有对标审判工作新重点、新要求,对自身工作没有合理规划部署,导致效率低下。部分团队对审管工作认识不强,对通报的指标数据变化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采取相应对策,工作缺乏前瞻性,影响总体质效水平。
(三)审判效率管理需加强。2022年我院诉讼类案件结案率为94.75%,位列全市第十名,低于第九名固始县人民法院1.47个百分点,但固始法院旧存案件多于我院160件,新收案件多于我院4409件。其中刑事案件结案率为87.21%,属全市法院刑事案件结案率唯一未达到90%的法院。我院去年全年共有289个案件超法定基准审限结案,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处于中区间。结案均衡度虽进入良区间,但收案均衡度仍处于中区间。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尚存1件,属未达标行列。
(四)审判质量需稳中求升。对标省法院考核指标权重变化,案件质量指标在考核分值中占比较大。虽然我院在服判息诉率、发改率同比均有小幅度提升,但对标考核指标,我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为89.74%,已由良区间降至中区间。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较第三季度的99.53%下降至99.41%。发改率1.75%已进入中区间。其中行政案件发改率为10.71%,位列全市第十位,亟需提升。一审案件占比排名靠后。
四、工作建议
(一)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快速理清工作思路。各审判团队、员额法官应认真总结2022年度的工作经验,特别是质效落后的团队,应对标先进团队及个人工作成绩,深刻反思工作中存在的短板,查摆制约本团队、本人审判质效提升的问题,理清工作思路,转变思想观念,扎实整改,积极进取,力争在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突破。
(二)强化考核指标引领,合理部署工作计划。各团队、员额法官应认真学习考核指标内容,了解各指标间的联动关系,紧紧围绕提升指标这个核心目的部署开展工作。各团队应根据自身任务量情况,参考审判管理部门数据分析预测,从年初开始做好工作部署,逐月制定结案计划,将工作量完成进度合理分配到每周,根据当周工作完成情况适时调整下周工作计划,保证各项工作部署、计划落到实处。员额法官应做好助理、书记员指导工作,合理分工,实现团队效能最大化。
(三)对标上级工作要求,尽力压缩办案时长。按照上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3个及时”工作要求,除公告、鉴定等客观原因外,力争85%的案件在立案后3日确定开庭时间,开庭后3日内合议,7日内形成裁判文书,10日内宣判。案件审理时长对标平均审理天数优、良标准(优:≤35,良:35-37)全面控制。严控鉴定、公告时长,实现长期未结案件清零。
(四)严格审判流程管理,加强程序变动管理。对延审扣审案件严格把关,对长期处于扣审状态的案件进行定期排查并每10天通报一次,适时就长期扣审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大力提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小额诉讼、简易程序案件程序变更建议纳入团队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监管范畴。
(五)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各员额法官要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智囊作用,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提交讨论,厘清办案思路,明确审理方向,精准高效的作出判决,避免因此类案件影响审判效率及审判质量。
(六)坚持提示督办函制度,形成督促督办合力。做好审判质效通报工作,实行周通报,月评比,对每项质效考核指标排名后五位的员额法官送达提示督办函,并同时抄送团队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强调法官主体作用,推动审判管理督促督办各层级衔接互动。
(七)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持续深化府院联动。利用好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凝聚基层及各行政职能部门合力,进一步拓宽解纷路径。推进“枫桥法庭”建设,联动乡镇综治及公安、司法、工商、住建等部门,着力将重大复杂矛盾化解在诉前,切实降低案件增量,降低万人成讼率。
(八)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发挥考核导向作用。建议院党组在年度、职级评定、立功授奖、绩效奖励发放、干部任用充分考虑员额法官审判质效情况,真正体现奖优罚劣,发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