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审判案件收结存及结案率(不含执行)
全院共受理诉讼类案件2654件,同比下降14.88%;其中旧存401件,同比下降21.21%;新收2253件,同比下降13.64%;结案2338件,同比上升6.03%;未结316件,同比下降65.38%。案件结案率为88.09%,同比上升17.37个百分点;收结比为103.77%,同比上升19.25个百分点。
(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收结存及结案率
全院共受理刑事案件(不含刑罚变更类案件)373件,同比上升24.33%;其中旧存107件,同比上升84.48%;新收266件,同比上升9.91%;未结71件,同比下降7.79%;审结302件,结案率为80.96%,同比上升8.92%。
共受理民事案件2225件,同比下降19%;其中旧存289件,同比下降31.67%;新收1936件,同比下降16.69%;未结239件,同比下降70.92%;审结1986件,结案率为89.25%,同比上升19.18个百分点。
共受理行政案件30件,同比下降34.78%;其中旧存4件,同比下降73.33%;新收26件,同比下降16.12%;未结4件,同比下降69.23%;审结26件,结案率为86.66%,同比上升14.92个百分点。
二、审判质效考核指标情况
(一)全院审判质效指标所处区间情况
处于优区间的指标2项:1、诉讼案件当庭裁判率;2、平均审理天数。
处于“良”区间的指标3项:1、长期未结诉讼案件;2、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3、收案均衡度。
处于“中”区间的指标7项;1、民事案件调解率;2、结案均衡度;3、民事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4、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5、法定审限内结案率。6、民事一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7、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
处于“差”区间的指标2项:1、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2、诉讼案件撤诉率。
(二)案件质量效果指标
1、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优:≥91%,良:91%-89%,中:89%-88%,差:<88%)
县区法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总体水平为88.92%,我院为86.66%,落后于总体水平2.26个百分点。
2、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未进入再审审查的案件数与辖区生效案件数的比值(优:≥99.6%,良:99.6%-99.3%,中:99.3%-99%,差:<99%)
县区法院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率总体水平为99.21%,我院为99.25%,优于总体水平0.04个百分点,处于中区间。
3、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优:≤1%,良:1%-1.5%,中:1.5%-2%,差:>2%)
县区法院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总体水平为1.91%,我院为1.57%,优于总体水平0.66个百分点,处于中区间。
4、民事案件调解率(优:≥30%,良:30%-26%,中:26%-20%,差:<20%)
县区法院民事调解率总体水平为25.46%,我院为24.42%,落后于总体水平1.04个百分点,处于中区间。
5、诉讼案件撤诉率(优:≥20%,良:20%-18%,中:18%-16%,差:<16%)
县区法院诉讼案件撤诉率总体水平为13.69%,我院为9.52%,落后于总体水平4.17个百分点。
(三)案件效率指标
1、审判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优:≥98.5%,良:98.5%-96%,中:96%-93%,差:<93%)
县区法院审判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总体水平为97.53%,我院为94.87%,优于总体水平2.66个百分点,处于中区间。
2、收、结案均衡度
(1)收案均衡度(优:≥0.9,良:0.9-0.8,中:0.8-0.7,差:<0.7)
县区法院收案均衡度总体水平为0.89,我院为0.81,落后于总体水平0.08,处于良区间。
(2)结案均衡度(优:≥0.8,良:0.8-0.7,中:0.7-0.6,差:<0.6)
县区法院结案均衡度总体水平为0.7,我院为0.68,落后于总体水平0.02,处于中区间。
3、平均审理天数 (优:≤35,良:35-37,中:37-40,差:>40)
县区法院平均审理天数总体水平为27.09天,我院为33.53天,差于总体水平6.44天,处于优区间。
4、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优:≥96%,良:96%-93%,中:93%-90%,差:<90%)
县区法院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总体水平为94.96%,我院为93.67%,落后总体水平1.29个百分点,处于良区间。
5、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优:≥95%,良:95%-93%,中:93%-90%,差:<90%)
县区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总体水平为95.87%,我院为91.18%,落后于总体水平4.69个百分点,处于中区间。
6、民事一审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优:≥38%,良:38%-32%,中:32%-28%,差:<28%)
县区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总体水平为33.28%,我院为29.26%,落后于总体水平4.02个百分点,处于中区间。
6、一年以上长期未结诉讼案件1件,处于良区间。
7、上诉案件超期移转
我院暂无上诉超期移转案件。
(四)审判管理工作指标
1、当庭裁判率(优:≥20%,良:20%-15%,中:15%-8%,差:<8%)
县区法院诉讼案件当庭裁判率总体水平为29.90%,我院为29.07%,落后于总体水平0.83个百分点,处于优区间。
2、批量案件占比及流程信息准确录入率因上级法院暂未评估,暂无数据支持。
3、流程信息准确录入
暂未评估。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质效指标考核权重的变化
以“服判息诉率”指标为核心。强化对案件质量指标中“一审服判息诉率”、“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的考核,其指标权重为其他考核指标的2倍,三项指标“良”、“中”、“差”区间扣分较其他考核指标翻倍计算。
(二)考核指标及分析指标
1、考核指标(主要指标)
质量指标:
一审案服判息诉率:未上、抗诉的一审结案数占一审诉讼案件数的比率。其中一审诉讼案件数含诉前调解后申请出具调解书和司法确认的案件。
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未进入上级法院再审审查程序的案件数与辖区生效案件数的比值。
一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被上级法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数与一审诉讼案件数的比率。其中一审诉讼案件数含诉前调解后申请出具调解书和司法确认的案件。
一审案件占比。一审案件占诉讼案件、再审审查案件和首次执行案件之比。
效率指标:
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数占审判类案件结案数的比率。
收、结案均衡度:1-统计区间每月收案数标准差/统计区间每月收案数平均值。
“执行合同”时长:从一审收案到执行各环节的时间之和。
分析指标(辅助指标):
质量指标:
民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民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的案件占民事生效裁判案件数(含民调、民确案件)的比例。
一审案件裁判变更率:被二审变更、撤销原裁定的案件数占一审结案数的比例。
民事调解率:民事诉讼案件结案中,调解结案数占民事诉讼结案数的比例。
撤诉率:诉讼案件结案中,撤诉结案数所占的比例。经核算,此项并未包含“按撤诉处理”案件。
效率指标:
平均审理天数:审判类案件审理天数的平均数。
法定审限内未结案比:未结审判类案件中,审限内未结案件数占全部未结案件数之比。
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占一审民事案件结案数的比例。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一审小额诉讼程序占一审民事案件结案数的比例。
长期未结案件:超一年未结案件数。
诉讼治理指标
万人成讼率:民事、行政一审诉讼案件收案数与辖区常住人口数(以万人为单位)的比值。
审判管理工作指标:
当庭裁判率:诉讼案件结案中,当庭裁判案件数所占的比例。
信息录入差错数:指立案、延扣审限、结案时间、结案方式、当事人政治面貌、宣告无罪、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抗诉、涉外涉港澳台、涉邪教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被告人强制措施类型和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立案标的和结案标的、行政行为判决情况和行政机关败诉原因等案件信息录入错误的。
批量案件占比。
四、存在问题
(一)审判效率亟需提升。我院审判类案件结案率为88.09%,位于全市第五。纵观全市情况,我院新收案件数量在全市按由多到少排列处于第五位,但旧存案件数量处于全市倒数第二位,倒数第一位的固始法院新收案件数多于我院2469件。反映出我院审判普遍效率偏低,消化案件能力偏差,行政审判表现异常明显,影响大部分效率性指标均处于中、差区间,处于良区间的指标也已临界中区间数值。
(二)审判质量需进行巩固提升。根据省法院考核指标权重变化,案件质量指标在考核分值中占比较大,我院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为86.66%,已处于差区间。生效案件服判息诉率从大于99.3%的良区间下降至99.25%的中区间。发改率1.57%已进入中区间。
五、工作建议
(一)坚持考核指标导向,统筹安排审判工作。各团队、员额法官应摈弃旧的办案模式和习惯,不能盲目奋进,应紧紧关注并围绕审判质效考核指标开展工作,有计划的统筹审判工作。根据审管办每周发布的员额个人质效通报,及时了解个人质效中存在的短板及问题,有针对性的调整工作重点,指导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做好司法辅助工作。加强对当事人释法明理,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围绕“服判息诉率”这一核心指标下功夫。在民商事案件一审平均审理耗时、买卖合同一审平均审理耗时、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电子送达率、庭审直播等影响营商环境质效的指标上痛下苦功,扭转落后局面。
(二)区分案件难易程度,分类施策解决问题。对争议不大,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当事人又拒绝调解或无力履行无法调解的案件快审快结,控制较短的审理时长,为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赢取时间,缩短案件平均审理时长。建议尽快组建速裁团队,落实繁简分流,实现快慢分道。由速裁团队对简单案件快速审理,快速结案,消化大量简案,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切实实现简案速审,繁案精审,提高总体效率。
(三)严格控制审限管理,加强监督程序变动。尽量减少延长审限案件,个别案件、特殊案件需延长审限的,坚持院长严格把关制度,对扣除审限案件分管领导严格审查扣除事由是否符合规定。对因鉴定扣审的案件,建议院司法技术室尽快委托鉴定,严格落实鉴定法定时长要求,对超一个月仍未能出具鉴定结论的案件应司法技术室应及时向鉴定机构沟通督促;员额法官应实时跟踪了解动态,并及时向审管办报告情况。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应控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对涉及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变更程序的案件,建议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予以把关审批。
(四)强化流程节点监控,落实通报提醒制度。审管办将加大对审判流程各节点的监控情况的通报,特别是对临期15日案件,超过法定审限未结案件,较长时间处于扣审状态的案件每周进行通报,并呈送院主要领导及各分管领导。对九个月内未审结案件由责任人说明原因并组织评查,评查结果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通报院综合办(督察)。对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人为拖延而导致产生长期未结案件的,建议由院综合办(督察)及时拿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研究。
(五)坚持地方党委领导,构建综合治理体系。经中院协调并报市委政法委同意,对涉众类、群体类案件,应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由政法委协调基层政府及各部门、各行业共同有效参与矛盾化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诉讼案件,降低万人成讼率。建议报县政法委将万人成诉率纳入县、乡(镇)平安建设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