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质量水平,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助力万人成讼率降低及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光山县法院针对物业费纠纷数量多且事实清楚、金额明确的特点,发挥支付令优势,积极推动物业费纠纷及时有效化解。日前,被申请人陈某就收到了光山县法院今年发出的首份支付令。
在该起物业费纠纷中,申请人系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申请人陈某系该小区业主。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陈某尚拖欠1650元的公摊电费,物业服务公司虽多次催缴,但陈某一直未缴纳。后物业服务公司准备提起诉讼,经光山县法院释明,物业服务公司决定提交申请书,申请向陈某发出支付令。光山县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物业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依法向陈某发出了支付令,要求陈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公摊电费1650元。收到支付令后,陈某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切实解决问题。
该案承办人表示,很多当事人对支付令较为陌生,不了解其具有同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在送达时,该院会充分释明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及权利救济途径,提高支付令的可接受程度。同时与普通的诉讼程序相比,支付令督促程序具有程序简单、时限短、费用低的特点,用来解决物业费纠纷,既能发挥督促程序的过滤作用,实现繁简分流,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也能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当事人的司法体验。
近年来,物业服务纠纷不断增长,成为诉讼案件的重要来源之一。为切实优质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物业服务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光山县法院一方面坚持用活程序,依法处理,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坚持府院联动,源头治理,联合属地政府、主管部门、物业调解委员会等力量,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