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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机安装“鸠占鹊巢”?看法院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3-06-16 17:23:57



早上7点,承办人的手机便响了起来“法官,我今天准备挪空调外机了,你什么时候有空过来看看?”经过一上午的拆除,一场因为空调外机安装而引起的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是同一居民楼上下楼的邻居,姚某住在11层,陈某住在10层。2021年5月,陈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10楼房屋的窗户上方处。2022年8月姚某安装空调时发现没有地方安装空调外机了,认为该处位置应为自己使用,但陈某认为“我使用的是自己的窗内面积,与姚某无关”,双方因此引发了矛盾,经物业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应考虑相邻方的安装问题,且施工方对空调安装做过说明:“图纸设计为11楼的空调位在10楼窗户上口,10楼在9楼窗户上口,以此类推,1楼放地上”,故判决被告挪走安装的空调外机。而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被告安装时没有及时提醒和制止,未尽到本职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拆除费用由物业承担。 

判决生效后,陈某迟迟未进行拆除,眼看天气愈发热了,姚某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承办人了解案情后,多次与陈某进行了联系,晓之以法,告知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把法律说透、把压力给够;动之以情,原告房屋外确实没有能够安装空调外机的地方,双方都是邻居,要互相理解、互相帮助。最终,陈某联系了空调安装师傅挪走了空调外机,物业也主动支付了拆除费。

邻里间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光山县法院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大力提倡互相体谅、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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