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光山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公正审理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甲公司诉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6日,甲公司将一厂房的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5038000元。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双方于2021年8月16日进行核算并签订《钢结构安装工程竣工结算核定表》,核定金额为4991127元,甲公司共计向乙公司支付4520000元,尚欠付471127元工程款及工程款税费,经催要一直未付。
处理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甲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支付原告乙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庭审前已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271127元、税费66055.04元及未开票的工程款税费。
典型意义
庭审中,原、被告企业均认可工程款被拖欠的事实,也客观陈述了各自面临的困难。基于服务企业发展、促进解纷共赢、优化营商环境角度考虑,承办人决定通过调解方式,找到符合原、被告企业诉求的解决办法。由于基本事实上无异议,承办人力求在履行期限上精准寻找平衡点,最终经过反复沟通,原被告企业达成了分批履行的调解协议。案件的顺利解决,不仅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缓和了企业间的矛盾纠纷,让原、被告企业能够安心生产,实现了共赢。
程某、李某与河南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合同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0日,申请人程某、李某与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达成光山县海营路五号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程某、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费用。后程某、李某与该公司多次协商,都未能办理,无奈之下将其诉至光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情况
光山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按照诉调对接流程,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考虑到被申请人为中小投资企业,为了使案件矛盾不恶化、不加剧,采取背靠背的形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经过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认可,并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光山县人民法院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对于涉企业及涉五类合同案件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此案中,被申请人为当地中小企业,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兼顾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成功推进案件办结,即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影响被申请人的企业运转。
涂某申请执行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涂某与张某系熟人关系,2019年,因施工需要,张某在涂某处购买了卫浴、洁具,但张某称暂无20000元的货款,希望两个月后再付清。同年2月份,双方对该货款进行了结算,之后张某通过微信方式向涂某转账3000元,剩余货款却一直未付,双方因此引发诉争。
处理结果
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豫152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所欠原告涂某货款17000元。后张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涂某向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承办人员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及自动履行告知书、执行和解建议书,希望督促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承办人还通过电话联系、走访面谈等方式了解了张某的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现张某愿意配合执行,却因生意不景气,无法一次性偿还剩余货款,同时经承办人网络查控,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张某的履行态度和履行能力,承办人一方面将张某的境况及时告知涂某,希望获得涂某的理解,从而促成双方和解,另一方面也告诫张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刚柔并济之下,张某认识到错误,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张某先履行部分义务,剩余货款分批次偿还。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只有小标的,没有小案件,本案中光山县人民法院强化善意文明理念,审慎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和解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光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善意文明和平等保护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解方式,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以高质量执行工作护航市场主体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