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判决对我意义很重大,早就想来送个锦旗表示感谢了”,3月21日,当事人张某拿着一面锦旗来到光山法院,对该院积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表示称赞和感谢。
2020年6月,原告张某入职被告某公司,从事健身教练的工作,但当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3月,该公司店主邓某在群里发消息称,因张某不愿配合工作调整,已被公司辞退。张某不服被无理由辞退,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以用工主体不存在为由不予受理。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未发工资及每月二倍的工资赔偿共28322.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公司工作并领取了工资,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剩余未发工资及每月二倍的工资赔偿。
法官提醒: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直以来,光山法院高度重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畅通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渠道,积极为劳动者保“薪”护“酬”,让劳动者“劳有所得”,切实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