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某因私人建房于2022年3月18日购原告商品混凝土28立方,单价460元/立方,计款12880元。原告将混凝土送到被告建房处后,被告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并承诺完工后付款。完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又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原告提供给被告的混凝土强度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混凝土欠款128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后被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拆掉反诉人住房二楼屋顶并重建。
(二)处理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某欠原告光山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按9000元支付,款于调解协议达成时当庭付齐,反诉原告徐某某撤回反诉。
(三)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高效化解市场主体的间矛盾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应有之意。光山县人民法院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目标,对于涉企业及涉五类合同案件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本案中,光山法院经调查,得知被告方并非恶意违约,只是因为房子漏水的原因片面认为是混凝土的质量问题导致,有调解空间,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经我院调解,被告也知道房屋漏水是可能系多方原因所致,未经专业鉴定情况下不能片面认定归于一方责任,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结,促进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责任义务,还能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该案矛盾纠纷的的高效化解,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体现了基层法院积极投身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用常态化的司法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涂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涂某与张某系熟人关系,并且涂某从事卫浴、洁具的销售配送行业,张某从事装修行业。2019年,因施工需要,张某在涂某处购买了卫浴、洁具,但张某称暂无20000元的货款,希望两个月后再付清。同年2月份,双方对该货款进行了结算,后来张某通过微信方式向涂某转账3000元,剩余货款因催要一直未付,于2022年6月引发诉争。光山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豫152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为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所欠原告涂某货款17000元。后张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涂某向光山法院申请执行。
处理结果
承办人员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及自动履行告知书、执行和解建议书,希望督促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承办人还通过电话联系、走访面谈等方式了解了张某的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现张某愿意配合执行,却因生意不景气,无法一次性偿还剩余货款,同时经承办人网络查控,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张某的履行态度和履行能力,承办人一方面将张某的境况及时告知涂某,希望促成双方和解,并获得了涂某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告诫张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刚柔并济之下,承办人又组织涂某、张某开展了多轮的调解,最终张某先履行部分义务,剩余货款分批次偿还,让这起长达三年的买卖合同纠纷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只有小标的,没有小案件,本案中光山法院强化善意文明理念,审慎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和解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光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善意文明和平等保护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解方式,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以高质量执行工作护航市场主体的持续发展。
张某诉益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益阳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上以“某”店铺销售安化黑茶等茶叶,2022年2月15日原告张某在“某”店下单安化黑茶2015茶多糖1饼,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18日。下单2015陈年黑砖茶荒野料6饼,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8日,单价168元1饼,共计958元。买回来后感觉价格实惠低于其他店铺价格,于2022年2月19日购买该店铺安化黑茶2014年8月8日生产的陈年人工手筑茯砖3份6饼共计1374元,后来茶送朋友品尝,朋友称不像七八年的老茶,经查看包装,发现该茶都是用SC开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是生产的简称,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而商户的茶叶是2015年10月1日之前生产的,属无证生产,虚标生产日期,属于假冒伪劣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及赔偿金。
典型意义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以高效服务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公司购买安化黑茶,因包装上的生产许可证问题认为被告公司的茶叶属于无证生产,要求赔偿损失,承办法官根据新《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认定被告公司的产品包装符合规定,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不应承担退款及赔偿责任,依法维护了被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需要认真了解小微企业的司法需求,从司法的角度认真地为小微企业提出对策,进一步完善企业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高司法服务企业的水平,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