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信阳某置业有限公司、邓某、张某、鄢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计算利息
(一)基本案情
2016年7月1日,被告信阳某置业有限公司、邓某、余为建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期六个月,张某、鄢某某为担保人,二人均在借条上签名担保。2019年9月16日原被告之间核对账目,并对双方借还款情况在《对账单》中达成共识,即:三借款人于2017年1月19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分七次共计支付原告利息180万元,利息已付清至2019年10月30日。借款人保证在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本金300万元,否则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年息24%计息。被告张某、鄢某某为借款担保人。该《对账单》形成后,被告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22日、2021年2月9日向原告转款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后再催要未果,引发诉讼。
(三)典型意义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利息之债系从债,产生与金额都取决于作为主债的金钱之债,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更是普遍现象。实践中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不断增大,利息的有无及其金额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绕不开的“争议焦点”之一。
新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易某某诉陈某某、黄某某间借贷纠纷案
——仅以转账凭证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采信
与事实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多年朋友,被告黄某系陈某某妻子。被告陈某某在经营沙厂期间,与原告之间经济往来频繁。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原被告双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多次互相转账,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3月9 日原告向被告黄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 160000 元,2017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 元,2018年5月1日原告向被告黄某名下转账300000元;被告黄某于 2016年4月27日向原告账户转账36000元,于2017年10月23日向原告账户转账100000元。除银行转账外,原被告间还通过微信多次相互转账,具体情况如下:原告于2018年4月4 日向被告陈某某转账10000元,于2018年6月18日向被告陈某某转账8000元,于2018年9月1日向原告转账500元,于2019年9月15日分别向被告陈某某转账3300元和140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陈某某转账合计23200元;被告陈某某于2018年2月22日向原告转账500元,于2018年5月24日向原告转账1000元,于2018年6月2日向原告转账9790元,于2018年9月15日向原告转账5000元,被告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合计16290元。除上述转账外,2021年12月3日原告支取现金30000元后给付于被告陈某某。在原告易某某与案外人易某某通话录音中,原告易某某自认除黄某转账给其的100000元外,被告陈某某另外偿还过其现金100000元,该款项来源为案外人罗某的购房款。另查明,被告陈某某经营沙厂期间,原告为被告陈某某代为购买防晒网共花费9790元,被告陈某某已通过微信将该款给付于原告。在被告建设沙厂期间,原告垫付部分材料款、工程款合计15550元,另为被告购买烟酒支出5670元。被告陈某某在 2018 年期间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至2021年。
二、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并非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一般泛指的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经济条件已经得到极大的改善,民间资本在此基础之上也是日趋活跃,在通过直接推动实体经济大踏步发展的同时,也有很大一部分流入资金拆借市场,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补充,以另一种方式缓解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和缺口,对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李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安徽籍男子被告刘某,刘某因在光山县种植桃树等资金短缺,遂通过他人向原告借款7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从而引起原告上诉,开庭当日双方一直争吵不休,几次中断庭审,在法官的多次劝说下双方最终平静心情,在法庭的组织下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几轮调解,详细释明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等,最终双方矛盾得以化解,被告刘某当庭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款项。
(二)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而由于贪图高息、没有充分的风险意识等,借钱容易要钱难,时间线拉扯持久,这导致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达成调解的意愿低,这就需要承办法官做好充分的工作,耐心进行释法,从而化解双方矛盾,避免产生更恶劣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