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被告刘刘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监护资格的变更标准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自2014年7月14日本院(2014)光民初字第00699号判决书判决离婚后,其女易某某(2013年4月20日生)由刘刘某某抚养,2019年刘某某通过国家公派出国教师考试,成为一名公派教师,由于疫情原因至今无法回国探亲,遂通过向驻华使领馆申请,让其女儿易某某赴境外随其共同生活。原告易某认为被告刘刘某某三年以来在境外不归,不具备抚养条件,未尽到抚养监护、教育孩子的义务,且境外疫情严重,不同意让孩子出境,遂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经本院征求易某某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刘刘某某生活。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2)豫1528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易某的诉讼请求。
(二)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无论是站在道德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都不应该以任何理由去伤害他们,应当竭尽所能去保护、爱护他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生活保持义务,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达到与其父母同样的生活水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本案中,原告易某认为刘刘某某自2019年一直在国外务工,与女儿易某某聚少离多,加之被告想把女儿接到国外,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经本院查明被告刘刘某某具有优厚的抚养条件,且尽了全面的抚养义务,女儿易某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其父母具有良好的教育管理孩子能力和全身心的投入,易某某亦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易某的诉讼请求。
程某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原告程某某通过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的手机银行汇款、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王某某账户转账4笔,共计37163元,其中2020年9月29日支付宝转账5000元,备注“生活费”;2020年10月23日手机银行转账15980元,附言“结婚基金”;2020年12月1日手机银行转账11183元,附言“结婚基金”;2021年3月27日手机银行转账5000元,无附言。另外,双方恋爱期间,原告还几次购买礼品赠送给被告。2021年7-8月份原、被告恋爱关系终止,因原告转给被告的结婚基金等款项未退还,遂引起诉讼。经本院查明,原被告双方的金钱往来系原告为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而为,现原、被告已经结束恋爱关系,该缔结婚姻的赠与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也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二)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年轻人谈恋爱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近年来兴起的数字红包(像520、1314、9999这种特殊含义的红包)更是受到年轻人的喜欢,由此引起的一些法律问题也是值得大家关注的,一般而言小额财物的赠与或特殊含义的红包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不应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或者附特殊附言的转账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出于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特殊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行为的解除条件成立,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向赠与方返还财产。如果根据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双方转账时存在借贷合意,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混淆更不能一概而论。
继承权顺位及酌情分得遗产权的定位
——梁某某诉曾某某继承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与梁某森、梁某玉、梁某凤系为亲兄妹关系,曾某某于2011年左右开始与梁某森共同生活。2018年12月份,梁某森被查出患有肾病综合症,后于2021年10月8日因病去世。梁某森死后,遗留的财产有房屋一套、银行存款507186元,现该房屋暂租赁给他人经营居住;银行存款已由曾某某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取现金9万元,2021年10月21日通过转账9万元、2021年10月12日通过转账323944.01元至曾某某银行卡内,2021年10月12日曾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将梁某森在光山农商银行的存款转走3242元,上述转账事实曾某某均予以认可。梁某森病逝后的丧事等事宜均由被告曾某某与梁某某的自家兄弟梁某共同处理,被告先后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给予案外人梁某20万余元,其中十四多万元用于处理梁某森的丧葬事宜,另外50000元用于偿还梁某森生前所欠债务。现梁某某要求曾某某退还梁某森生前遗留财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诉至本院。
另查明,梁某森生前无子女,其妻子许某霞已于2004年病故,梁某森与梁某某、梁某玉、梁某凤系为亲兄妹关系,梁某玉、梁某凤已以书面的方式放弃对梁某森遗产的继承。被告曾某某与案外人朱某胜现仍为夫妻关系,并生育有子女,其未与梁某森办理婚姻登记。逝者梁某森自2018年12月份查出患病后,其生活照顾及住院期间主要由曾某某照料。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在基层较为普遍,当事人一方碍于家族或风俗的原因,往往未明确或在法律上给付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权,但这部分人往往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部分子女甚至对老年人的生活不管不问,在继承开始后便又出来主张权利。随着我们人口老龄化的加大,为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该充分保障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人的合法利益,给予充分的继承份额,树立社会新风尚。
黄某诉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恋爱期间赠与财产性质的司法认定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20年5月份开始交往,发展成为男女恋爱关系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向被告给付钱款。2020年9月27日,因被告需要资金购车,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付款20万元给被告用于购买车辆,此后直至2021年8月20日,原告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先后分十二笔向被告支付共计219664元。在双方交往期间,原告还通过微信转账分多笔向被告发送金额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备注有如“一见钟情喜欢你”“两情相悦爱着你”“三生三世遇见你”等等表达爱意内容的付款(注明:这些付款金额原告未在本案中主张)。庭审时,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十三笔转账共计419664元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款项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用于二人恋爱期间的共同开支,且款项已经开支完毕,否认属于借款。后因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原告遂向被告要求返还上述款项。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豫152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黄某钱款20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齐;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典型意义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为了表达爱意,建立更为牢固的情感关系。故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应当严格分辨,对于恋爱期间大额财物或者转账,应当按照附条件的赠与进行定性处理,并在赠与条件不成就时进行返还。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予应本着逐步了解、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对彼此性格、生活、情感的认知赠送与自身经济能力和素养相适应的小额物件或行为以加深双方了解和感情沟通,注重的是培养感情和加深了解,等同于普通赠予,一旦履行便不可撤销,给付方无权请求返还;而恋爱期间财物及支出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属于大额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财产赠予,当条件不能成就时,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本案中,黄某给王某的财物中既有恋爱期间的普通财产赠予,又有以附条件的财产赠予,如此认定,对于减少借恋爱之名索取财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价值导向,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周某某诉儿子赡养纠纷案
——调解达成,儿子愿意赡养老父亲老母亲
(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夫妻俩二十多年来一直跟随三儿子生活,女儿们偶尔来看望二老,但是大儿子、二儿子两兄弟一直对二老不管不问,周某某的老伴患有糖尿病常年卧病在床,老两口年事已高,生活难以自理,实在不能只让三儿子一个人独自承担,无奈之下只好寻求法院的帮助。立案审核通过后,周家大儿子、二儿子对法院的来访也很排斥抗拒,不愿意接受调解,。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走访,并结合调解委员、村委、宗亲会的力量,反复对周家大儿子释法解答,最终打开周家大儿子心结,周家二儿子也随即表示愿意赡养周某某和母亲单老太。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疫情防控压力大,经济形势不景气,居民的收入锐减,农村不赡养老人案件频发,大家都持观望态度,心想着他不赡养爹妈,我凭什么赡养,子女都养不过来了,自己小家都顾不上,为什么大哥二哥他们不出钱,等等,农村类似的矛盾十分尖锐,独居留守老人生活条件十分艰苦。本案中,二被告不赡养自己的父母亲,只有老人的三儿子一个人赡养,经济压力也比较大,老人身体受罪也寒心。通过孙铁铺人民法庭、孙铁铺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地村委会、原告宗亲会同时介入,二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方撤诉,也给村子里其他村民起到了良好的带头作用和示范意义,对其他同类赡养纠纷提供了警示意义和参考意见,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