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某某诉徐某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0年在北京务工时相识,后双方开始同居。双方于2007年1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于2002年8月21日生育婚生长子,现已成年外出务工,2003年9月27日生育婚生次子,现已成年外出务工,2005年7月14日生育婚生三子,平常由被告父亲代养。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引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岑某某在与徐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外遇出轨行为,岑某某在庭审中亦对此事实予以认可。
(三)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虽一方常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主张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进而导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引起诉讼离婚,但往往存在过错行为举证困难的问题。家庭作为社会最小的细胞,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为创建夫妻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优良家风,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该充分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给予充分的损害赔偿,创建家庭好作风、树立社会新风尚。
郭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被告经济补偿。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相识,2011年10月1日举行婚礼,2011年10月12日在民政所登记结婚,未孕育子女,住在家中老房屋里,未购买新房与车辆。双方于2012年3月份分居,由于女方不能生育子女导致矛盾发生,故诉至法院。
(二)典型意义
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建立幸福家庭的基础。原被告在本院起诉离婚前,已在民政部门申请过协议离婚,但因被告存在精神疾病,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民政部门无法批准其离婚申请。我庭工作人员在与双方当事人及被告法定监护人(其母亲)取得联系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因审理给予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其他伤害,决定采用先进行调解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初步的处理。通过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对被告法定监护人摆事实、讲证据,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通过调解的方式,即解决了原告方的基本诉请,又在合理范围内,维护了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基层矛盾纠纷。
熊某诉黄某、王某某、赵某某
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2月10日确立恋爱关系,定日子当天原告熊某给付被告黄某及亲属见面礼15001元,2019年3月16日原告熊某为被告黄某购买“三金”花费17148元,同年4月10日原告熊某的大姑为给付彩礼向黄某转账50000元,同年5月19日-20日原告熊某先后向被告黄某支付宝转账35000元。2019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到潢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5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因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婚后性格生活习惯存在差异,夫妻共同话题较少,2020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返还见面礼、彩礼、“三金”共计117149元,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豫152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5月,原告熊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处。
(二)典型意义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是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男方家庭会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寓意喜庆的物品,以表男方心意,也是想要求娶女方的决心。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司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彩礼作为习惯,其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其内涵和方式。从近20年的社会发展情况看,由于农村人口结构的调整、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因素,彩礼数额越来越高,但对婚姻的影响和约束反而在降低,尤其在农村,女性“闪离”后,并不愁嫁,相反,男性家庭因为给付高额彩礼,在离婚后,无力负担再娶的彩礼,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的发生。为此,司法实践应当给予一定的重视。
吕某诉舒某离婚纠纷案
--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诉称:我与被告舒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20年3月1 9 日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双方在生活习惯和性格上有很大的差异,被告不但有赌博恶习,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暴,曾用菜刀将原告左手手腕割伤,亦用大门U型锁击打原告头部,导致原告—直生活在惶恐之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20年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522 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吕某与被告舒某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双方持续分居,互不联系,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典型意义
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吕某与被告舒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虽以被告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也无法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者有实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等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出离婚,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家暴,离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分居也不满一年。另外被告婚后工作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鉴于被告患病尚在康复期间,更需要原告的关爱和照顾,考虑实际情况,也本着维护残疾人合法的最大利益的原则,认为本案不宜判决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朱某与喻某离婚案
(一)基本案情
朱某与喻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且已分居多年,朱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法院本着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先后两次未判决双方离婚。2022年2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双方一直争执不休,多次中断庭审,经过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劝说,双方情绪稍有缓解,庭审活动才得以结束。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背靠背联系当事人双方及亲属,耐心细致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借助律师及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力量,最终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调解,喻某当场一次性支付朱某款项50000元,双方“和平分手”。
(二)典型意义
面对不断出现的家庭矛盾和情感纠纷,光山法院不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创新,运用社会合力有效化解家事矛盾,充分发挥多元化解联动机制,积极倡导和谐婚姻家庭观念,引领健康向善文明的家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