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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光山县人民法院实行随机自动分案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7 09:13:06


本院各部分、人民法庭:

《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随机自动分案实施办法》经院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严格遵照执行。

 

  

                             光山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光山县人民法院实行随机自动分案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随机分案制度,优化司法资源,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全面实行随机自动分案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随机自动分案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后,按照一定的随机分案规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电脑随机、自动、直接地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的一种案件分配制度。

第二条 原则上对所有案件实行电脑随机自动分案。

第三条 随机自动分案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随机均衡、鼓励办案、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案件立案后,首先由立案庭根据审管办制定的本年度各承办法官需完成的工作量比例,将案件随机自动分配到承办法官。

设有专项合议庭的,应将案件随机自动直接分配给专项合议庭的法官。

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则上在院各审判团队中随机分配,对指令审理的案件仍由原承办人办理。

第五条 速裁案件由立案庭指定专人按照繁简分流标准对案件进行甄别,筛选后在速裁团队中随机分配。

第六条 电脑随机自动确定承办法官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接收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案件。

第七条 对随机自动分配的案件,业务庭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在收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报立案庭由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审查,符合条件可申请退案并重新分配至职责庭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法官可在收案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承办法官,并填写《变更承办人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核签批后,报审管办审批。

(一)因法定回避情形需要承办法官回避的;

(二)案件性质特殊、情况复杂,需要指定分配合适承办人的;

(三)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30日以上的(需提供人事部门证明);

四)其他确需变更承办法官的情形。

未经规定程序,业务庭不得擅自变更案件承办法官,除因法定事由外,案件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不得变更承办法官。

第九条 经审批准予变更承办法官的案件,应及时退回分案系统,并由立案庭在该业务庭其他员额法官内由电脑重新随机自动直接确定承办法官。业务庭不得自行直接确定承办法官。

第十条 对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30日以上的,所在业务庭可以申请暂停对该承办法官予以暂停随机分案,经分管立案院领导审批同意的,对该承办法官可以暂停随机分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行,执行过程中如确有需要调整事项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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