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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 光山县司法局 信阳银保监分局光山监管组 印发《关于建立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8 08:12:58


县法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县司法局各部门、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各保险公司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

    现将《关于建立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光山县人民法院             光山县司法局

                            

2022927日

 

 

光山县人民法院 光山县司法局

信阳银保监分局光山监管组

关于建立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日益健全,公民索赔意识逐步增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也日趋增长。为了加强律师职业保障、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保障律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也为了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司法解纷的费用成本,决定在本县建立律师商业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如下: 

1、鼓励各律师事务所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由商业保险机构针对赔付风险防控的需要设置保险产品,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等。 

2、原则上由各律师事务所为本地正式律师购买一份律师费商业保险,律师在自愿的前提下,也可自行购买其他保险险种。

3、购买保险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过失、疏忽等原因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为缩小或减少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负责赔偿,如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抢救费等。

4司法局为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指导单位,负责指导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协调处理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律师事务所为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落实单位,负责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对律师费商业保险险种的设置提出建议,抓好律师费商业保险设置、购买、赔付等具体问题的落实,并及时就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向县司法局提出合理建议。

6人民法院为律师商业保险制度的配合单位,依法对律师费商业保险制度提供各种支持。已经购买律师费商业保险的律师,可以凭仍在生效期内的保险合同,向案件受理法院申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担保范围为因投保人或保险人因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受理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7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光山县司法局。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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