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光山县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光山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光山县支行、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中原银行光山支行、郑州银行光山支行、信阳珠江村镇银行光山支行、各保险公司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
现将《关于建立光山县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光山县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光山县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
信阳银保监分局光山监管组
2022年6月14日
关于建立光山县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2020〕109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 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建立信阳市金融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信中法〔2020〕127号),合理配置我县金融纠纷解决资源,推进金融消费纠纷诉讼与调解有效对接,维护金融消费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机构设置
(一)成立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光山县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光山监管组牵头,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参与的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光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设正副主任各一名,光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周红霞任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金融稳定科科长邹德勇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日常联络工作部门和联系人。
(二)成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设立在信阳银保监分局光山监管组。各金融机构向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委派调解员,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编制调解员名单,并报请司法行政部门确认人民调解员身份。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全面推进光山县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严格落实司法确认制度,做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审查工作,发挥人民法院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功能。
2.召开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就金融纠纷的概况、成因、突出问题、化解规律以及工作机制建设,进行交流研讨,提出相应对策,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信息共享,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共同构建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止因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积极探索符合金融纠纷化解规律、简单易行、便民利民的矛盾化解方式,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3.给予保障支持。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参与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
4.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示范案例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多种方式,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调解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
(二)诉调对接办公室职责
1.向领导小组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制定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具体工作运行中的各项制度,进一步落实委派、委托调解,调解终止、执行对接、信息交流等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3.对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金融纠纷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4.对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三)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1.矛盾化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便利服务,依法进行矛盾化解。
2.普法宣传。针对辖区居民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范畴问题,以法律问题咨询、宣讲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
3.进行调解。对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金融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回复结果。
三、工作流程
(一)立案前委派。对于涉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一般信用卡、储蓄存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业务范围、职能权限以及调解文件的法律效力等情况,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派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二)立案后委托。对于上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参与调解,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
(三)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时,应当向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送委派或委托调解函,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委派或委托调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将《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和案件有关材料移交当地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四)调解中心调解。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收到委派或委托调解函后,应当在3日内委派调解员组织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在调解员名册中,自主选择调解员。
(五)调解期限。金融纠纷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5 日。
(六)调解过程中,任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应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者依法恢复对案件进行审理。
(七)调解终止。委派、委托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结束调解程序:
1.自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2.任意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的;
3.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或当事人举证不足、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4.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调解程序情形的。
(八)执行对接。经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制作具有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将调解结果及相关文件通过诉调对接办公室报送委派、委托人民法院。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不成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函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经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调解员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签字盖章后,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有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
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在线司法确认。
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司法建议通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双方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由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将调解协议书等相关结案资料存档。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业务交流
(一)光山县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光山监管组和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每季度互相通报诉调对接工作情况,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每月向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办公室报送调解案件情况统计报表。
(二)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办公室、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庭审旁听、调解观摩、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调解人员专业化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
(三)金融纠纷诉调对接办公室、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典型案例等信息。
五、附则
本意见由光山县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光山县支行、信阳银保监分局光山监管组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 1.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建议书
2.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函
3.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情况复函
4.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协议
5.司法确认申请书
6.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附件1
人民法院
委托/委派 调解建议书
:
诉你方的 纠纷一案,经 同意,拟由 进行调解解决。调解具有方便、快捷、灵活、高效的优点,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如你方也同意由 进行调解,我院可以暂缓立案/将案件移送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当事人意见:同意由 进行调解。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人民法院委托/委派调解函
字第 号
:
本院受理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案号为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拟委托/委派 进行调解。现将该案材料移送你,请依法主持调解,并及时将有关调解情况函复本院。
特此委托/委派。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附: 1.起诉状(答辩状)复印件
2.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详见清单)
3.调解员: 联系电话:
4.本函件一式两份,一份经审批后存档,另一份送 。
附件3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情况复函
人民法院:
你院于 年 月 日委托/委派我处调解的 与 的 纠纷案,经过我处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调解协议(未达成调解协议则无)及相关案件材料移交你院。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4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协议
甲方: (自然人需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法人或其他单位需列明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乙方: (自然人需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法人或其他单位需列明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于 年 月 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对甲乙双方之间的金融消费纠纷进行调解。现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留存一份,人民法院留存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调解员签名:
调解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自然人需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法人或其他单位需列明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 与 于 年 月 日达成的 (写明调解协议名称)
有效。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申请人 与
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具体内容)。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附:调解协议及调解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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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是否立案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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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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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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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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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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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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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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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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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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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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