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光山县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推出一个新举措,即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执行和解建议书,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既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也减轻了诉累。
原告光山县某担保公司与被告陈某、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后,三被告拒绝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170万余元的义务。由于涉案标的金额较大,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可能存在困难,故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时,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和解建议书,告知其执行和解的相关法律规定,提供适宜的纠纷解决方案,推动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化对抗为配合。
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同时,承办人还采取了执行强制措施,比如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让被执行人感觉到生活处处受限、十分不便,于是决定按照执行和解建议书,与申请人达成和解。
在法院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先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就剩余未履行款项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人及时也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并申请解除执行强制措施,为该案的执行划上圆满句号。
光山县法院在保持执行工作强制性的同时,推动使用执行和解建议书,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而通过宽严相济的措施,也有利于提升执行质效,解决当事人在执行环节的急难愁盼问题,更好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