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制度规范

光山县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执行团队办案机制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8 16:23:01


 


本院各部门、团队: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要求,通过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等工作机制,实现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提升质效指标,现制定《关于执行团队办案机制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光山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7日


光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团队办案机制的实施细则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要求,通过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等工作机制,实现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提升质效指标、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光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根据案件类型、工作流程、工作完成易难程度,合理组建工作团队,建立各办案团队、各岗位职责清单。建立高效流畅的团队协作配合机制,确保事务集约、案件流转交办高效有序,各环节衔接、反馈及时。

二、团队配置及职责

(一)团队划分。建立以员额法官为主导的快执团队、普执团队,同时建立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综合团队、速裁团队,其中,快执团队、普执团队一般按“员额法官+执行员+书记员”配置。

(二)团队分工。快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统一办理各项执行辅助事务,综合团队负责综合管理、申诉信访等工作,速裁团队负责出具执行裁定书。各团队负责人在执行团队中发挥核心和主导作用,统筹、管理和协调执行团队日常工作,对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负责。各团队辅助人员应服从团队负责人管理,严格落实团队负责人发送的指令,及时向团队负责人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对所承担的工作事项负主要责任。执行团队及其成员由执行局综合团队监督管理,接受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

三、团队化办案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首次分案。首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由指挥中心事务集约团队首先完成相关工作:

1、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存在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情形;

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案件信息校验;

3、核查申请执行人是否签署地址确认书及提供联系电话,是否提供被执行人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4、核查案件是否存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申请执行前保全的财产,提取保全裁定文书;

5、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委托律师调查令、悬赏告知书等格式文书并送达;

6、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控制财产,集中办理线下财产查询;

7、集中办理执行事项委托、受托工作;

8、集中办理网拍辅助工作;

9、其他集约化事项。

完成上诉事项后,按繁简分流标准将案件分配至快执团队、普执团队。

(二)二次分案。财产查控信息反馈后,快执团队承办人应当对全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有财产的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认为尚有财产线索需要补充核实并采取查控措施的,快速安排财产查控人员处理;

2、审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不申报财产或申报财产不实等拒不履行行为的,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3、审查已控制的财产是否有房产等需要处分的财产;

4、审查后认为本案已控制的财产需要处分的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难以在2个月内结案的,按照繁简分流标准,提请局长二次分案,局长审批同意的,转事务集约团队按照规定分派至普执团队继续办理。事务集约团应当在局长审批同意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案移交普执团队。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该项工作由快执团队原承办人员负责)。

(三)普通案件后续办理。普执团队承办人应当在收到二次分案案件后15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等财产变价程序。

四、监督考核

(一)执行团队成员应当按照各自岗位类别,遵守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不同岗位的工作规范。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执行团队成员应当增强期限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按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具体事项,履行相应职责,并及时在执行工作流程进度表上每个节点签署执行流程信息,全程留痕,作为执行案件考评和对本人所承办事项承担主体责任的依据。

(三)对执行团队的工作绩效,应进行二级考核,即由所在法院对执行团队进行第一级考核,由执行团队的法官对所在团队成员进行第二级考核。

 

 

 

责任编辑:光山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