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诉调对接调解中心与法院的相互配合协调,健全完善调裁衔接的工作机制,节约司法资源,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中调裁对接的案件是指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主张明确,证据提供完毕,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能到庭,经调解确已调解不成只能经法庭进行审判才能结案的案件。
一、诉前调解中的对接准备工作
第二条 调解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在调解笔录中明确、具体的记录好。
第三条 调解过程中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主张是否明确;对案件事实、权利、义务是否辩解完毕;证据是否提供完毕。并且将上述内容如实记录在案。
第四条 调解工作人员认为适宜采用要素式审判模式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填写要素表。
第五条 调解工作人员应当征求当事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调裁对接流程规范
第六条 调解员认为可以采用调裁对接的案件,应当首先报送至诉调对接调解中心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移送给立案庭。
第七条 采用调裁对接的案件移送材料应当包括:调解终结报告、调解笔录及案件相关诉讼材料。
第八条 调解员联系到双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至诉调对接调解中心,立即办理转立案手续,适用速裁团队审理的案件,当天开庭审理。
第九条 立案庭接收案件后,由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工作,对案件进行人工筛选、繁简分流。适宜速裁快审方式审理的案件随机分给各审判庭的速裁团队,不适合速裁快审的案件应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分案审理。
三、速裁团队对接后审判规范
第十条 原则上调裁对接案件的当事人应均已到庭,速裁团队需立即开庭审理。若应突发情况当事人未能及时到庭的,速裁团队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人到庭审理。
第十一条 速裁团队在开庭审理时,应当与当事人逐项核对本规范第三条内容并予以当庭确认。
第十二条 速裁团队在审理过程中,应将调解过程中的分歧点作为调查中心,组织双方展开辩论、质证。
第十三条 速裁法官作出的审判结果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速裁团队在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重新分流:
(1)需要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
(2)需要中止审理的;
(3)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或者有涉诉信访可能的;
(4)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5)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服驳回裁定上诉的。
四、补充
第十五条 速裁团队审理案件的期间从承办人收到案件卷宗时开始起算。
第十六条 调裁对接案件的裁判文书,原则上当庭送达,也可以指定时间、地点由当事人自行领取或者采取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送达方式。
光山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