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推进文书、审务公开,构建面向公众、服务社会、化解矛盾、接受监督的司法公开信息平台。规范、高效、优质地提供便民利民服务,方便当事人及代理人及时查阅诉讼档案。根据上级法院精神和本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诉讼服务中心配备调解室、阅卷室和专门通道等硬件服务设施。网上电子阅卷平台应当具备预约申请、受理、回复、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 符合查询条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可登陆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电子阅卷平台"在线申请查阅、打印或下载在本院的诉讼档案。
第三条 当事人及代理人申请查询卷宗的,应该通过阅卷平合录入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查询案号、查阅目的,并上传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 (委托书、身份证、律师执业证 ) 的电子版备查。
第四条 提供网络查询服务的诉讼档案电子文件是指本院立卷归档的诉讼档案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形成的电子文书, 具体包括“代理词" “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等应当公开的相关文件。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果或者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电子诉讼文书, 档案管理员有权严格限制利用范围,不得通过互联网进行推送,如确有阅卷需要的,可通知申请人到档案室查阅纸质卷宗。档案管理员对申请主体申请查阅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作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和法院管理员可配置阅卷规则以及阅卷有效期。阅卷规则包括阅卷方式、电子卷宗阅卷范围以及申请人身份匹配,通过申请人认证身份以及配置判断该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申请查阅电子卷宗。
第七条 承办法官应当准确填写律师代理信息,包括姓名、律师执业证书号码、手机号码、是否接受电子送达等。
第八条 申请查询人若需具有证明效力的纸质文件,须到本院档案管理部门打印并加盖印章. 凡列入诉讼档案电子文件目录范围内的诉讼档案不对外提供原件服务。
第九条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考核且接受诉讼当事人委托或经依法指定,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执业律师,可以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进入“电子阅卷平合”申请查阅本人代理的本院案件的电子诉讼材料。
第十条 当事人及代理人通过服务平台查阅电子诉讼材料时,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十一条 阅卷申请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通过登录法院网络服务平台了解查阅回复情况、反映有关问题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代理人在接到“同意”的回复短信或电话通知后即可登陆服务平台,按回复通过的阅卷范围查阅电子诉讼材料,有效期为 10 天,超过有效期后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查阅手续。经过审核后不能查阅的,应当注明拒绝原因。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光山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1日